前面给大家分析了遗嘱应该如何立才生效的问题,知道立遗嘱可不是简单的事,处处是陷阱,若一不小心遗嘱无效后,你可能就获得继承资格了。但有资格继承不代表可以顺利继承,在继承过程中,也会有很多常见的疑问,所以,今天法务帮特意给大家送上了在继承开始后,常见的五大问题及相关的答案攻略,弄清楚后就继承发生争议的自己就可以解决了!
一、继承人无法通知的怎么办?
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进行侵吞或争抢,若在多个继承人之间,有些继承人在异地或因一些特殊情况无法知道继承的情况的,一般会有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所以不用担心其他继承人会隐瞒继承的事实;并且,在继承纠纷中,对于有继承权利的人,法院无法通知的,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4款,在分割遗产时会保留该继承人应得的份额,并确定由某个个人保管。
因此,就算你不清楚继承的事实也不影响你获得财产。
二、胎儿有权继承遗产吗?
很多人认为胎儿还未出生不能作为法律上具体的民事主体,所以不能继承遗产,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早在1985年,法律就已经规定胎儿是有权继承遗产的。
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5点: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此外,根据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胎儿不仅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还可以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三、放弃继承后还可以反悔吗?
关于放弃继承的,法律对此在时间上、主观意思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下面一一给大家讲解:
(1)放弃继承使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无效
例如:何某的父亲去世后,何某和他的哥哥和姐姐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何某自愿放弃其父亲的财产继承,并且何某也无能力再去赡养其母亲,因此今后其母亲的赡养义务由其哥哥和姐姐负责,与何某无关。这种协议因违反赡养的法定义务,违反社会道德,属于无效的约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2)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通过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继承人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需要其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才可认定有效;此外在诉讼中放弃继承的,还应当制作笔录并签名。因此,放弃继承的最好通过书面的形式作出。
(3)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的,法律上视为接受继承;所以在财产分割后,又表示放弃继承的,这时财产已经是属于你的,你享有所有权,这时放弃的,视为放弃所有权。(4)在遗产分割前,对放弃遗产又表示反悔的,由法院决定;在遗产分割后反悔的,无效
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0款: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四、如果被继承人还负有债务的,该笔债务由谁偿还?
自古以来流传的说法“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不可支持的,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被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死亡的从其财产中扣除,不足部分不能要求其子女还,除非他们自愿。若被继承人的财产足够偿还的,其偿还的顺序如下:
(1)法定继承人用所继承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按比例偿还;
(2)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由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按比例偿还;
(3)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的,财产在清偿债务后归国家或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五、生活有困难的人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吗?
当然可以!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知,对这种生活有困难的人,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资格,都可以根据常情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给他们分配遗产。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再次明确了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若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最后,即使被继承人依法负有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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