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成立企业时,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今天主要就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时,需缴纳的所得税层面进行分析。
※ 我国现有的主要企业形式
(一)公司制企业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即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股东人数可以是一人(一人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为 50 人)。
(二)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称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的优点之一是其出资形式更灵活,可以用债权、技术、劳务或其他财产使用权等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而公司的出资一般只能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四种。另外,普通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经营,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说,有限合伙制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正越来越被更多的投资人认可。
(三)个人独资企业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是不一样的,前者只能由自然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出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或是由国家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是企业法人,投资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正因为责任的不同,现在个人独资企业应该比较少见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不同形式企业股利分配的税收分析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免税。前述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但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的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 20%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同样是国内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从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个人、法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待遇是不一样的。个人要交 20% 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企业免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交 10% 的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作为个人投资者,无论怎样,如果不违背法律,也不想交20%的个税,就不能将投资经营的收益用于个人使用消费,最好一直放在企业不停地循环经营。即使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你也得在公司交完企业所得税后,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才能从公司拿到分配款。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所以,作为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从税收制度上来看,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参见财税 [2000]91 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 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这样就不会有重复征税的问题了。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有利润且可分配利润大于 10 万元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为 35% ,平均税负低于35% ,无需交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在缴纳了 25% 的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还要缴纳 20% 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 40%(25% 75%*20%),高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负。
另外还有一些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税 [2008]159 号又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法规是否有冲突呢?而且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合伙企业呢?如果适用相关优惠政策,那么作为个人投资者是否也应该减免个人所得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关于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优惠政策。这些似乎都没有文件加以明确。
※ 结 论
综上所述,作为个人投资者,由于分配股利时的个人所得税率不同,应经过综合测算、综合考虑,加以选择设立何种形式的企业。
作为居民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其亏损额均不能抵减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如果被投资企业有盈利,从公司制企业取得股利时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合伙企业分配计入的股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因为合伙企业本来就没缴纳过所得税。
因此,如果所投资的行业符合国家优惠政策,可能选择设立公司制企业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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