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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补充申报债权流程
破产案件补充申报债权流程

        破产是企业偿还自身债务的终极手段,尽管法律规定了申请破产的流程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债权人往往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在申报过程中遗漏其他债权以及债权额度计算方法有误等等原因,都会导致管理人在处分破产财产过程中,债权人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现笔者根据经办的多起破产案件,总结破产过程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基本流程图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流程图如下:

        

        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 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
4.《规定》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补充申报。”

二、管理人负责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负责登记造册和审查。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
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三、如果管理人经过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以确认,则无需重新编制债权表,也无需召开债权人会
议,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规定》第九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
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
,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四、如果管理人经过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则需重新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

五、债权人在核查过程中若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有异议,须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并符合法律有关债权人数及债权额
度的规定。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异议决议,将重新编制的债权表修改为原债权表。

七、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该决议不服,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
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八、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该决议不服,亦可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后,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达
到法律要求的条件作出相应决议而视为没有异议的,管理人应撰写书面报告,向法院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的
债权。

相关法条:
1.《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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