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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物理学

到目前为止,物理学仍然是我割舍不下的学科。因为我觉得物理学很美,千变万化的世界,居然可以用各种数学方程式勾画出来。每当我读到一个物理定律的时候,心里都会觉得很激动。上中学的时候,我刚刚学到牛顿的三大定律。牛顿的第一定律和第三定律是对运动规律的定性分析。而牛顿的第二定律以及万有引力定律的定量分析则让我觉得自然界真的存在不可思议的地方。牛顿的第二定律是说,物体的加速度和物体所受的力成正比,和物体的质量成反比(Fma)。这也就是说,自然界,纯粹的没有任何人为干扰的自然界,居然会存在正反比例关系。这还并不算什么,万有引力定律则更加离奇:两个物体之间的引力,与两个物体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FGm1m2/r2)。我当时就觉得不可思议,现在仍然觉得不可思议,大自然居然会在自己的规律中出现平方?大自然真的自然存在平方吗?当然,存在平方关系的还不只是一个,爱因斯坦的著名的质能方程中也含有一个光速的平方(Emc2)。

后来因为我在大学里学的是法学,从此也便只能看一些物理学方面科普读物。只有作者将物理定律用最通俗的话讲出来,我才能明白,而且也只能记住一个大概的结论,更不敢奢望了解证明的过程。尽管对书里面的定律和推算只能是一知半解,但是我从中体会到的物理学的意义却是很让我感到欣慰的。

物理学是纯粹的自然科学,有的时候,我甚至感到,在自然科学的领域里,除了数学就应该是物理学。所有的科学技术的问题都应该是最终用物理定律来解释的。化学定律,最终可以被理解为微观粒子的宏观运动规律。天文定律,也是用物理学解释天体运动。之所以那么多的学科都可以在物理学中找到终极的答案,就是因为物理学给我们提供的是一种世界的最终的秩序原理。

物理学对人类的影响是重大的。我们只要从一个事实就可以看出来,即在古典时代,多数物理学家都是哲学家;同样,哲学家也不少有很高的物理造诣。亚里士多德写过《物理学》(后来他写的《形而上学》意思就是物理学之后的学问的意思),黑格尔写过《自然哲学》(虽然这本书被后世公认为在物理方面的建树微乎其微),而牛顿的物理学著作被称为《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物理学家对客观世界的本体追问,最终都将导向哲学的追问。早期希腊的哲学家探讨本体论,将主要的精力集中在世界本源的探讨,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介绍了古希腊哲学家泰利士对世界本原的看法:

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泰利士就把水看成本原(因而宣称地浮在水上)。他得到这个看法,也许是由于观察到万物都以湿的东西为养料,热本身就是从湿气里产生、靠湿气维持的(万物从而产生的东西,就是万物的本原)。他得到这个看法可能是以此为依据,也可能是由于万物的种子都有潮湿的本性,而水则是潮湿本性的来源。

让人激动的是,很多对世界的革命性的认识并不是哲学家给我们提供的,而是物理学家给我们提供的。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物理学才是人类思想发展的真正动力:从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到伽利略的《世界大系统论》,再到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直到晚近的爱因斯坦的狭义和广义相对论以及霍金的大爆炸理论,人类的认识从对中心和意义的追问,到机械决定论时的坦荡,再到重新在有限与无限的世界中挣扎,物理学的确让每一代人都与前一代具有认知结构上的差异。每一个物理学家都希望构建整个物理学的体系,因为他们的工作实际上就是构建世界的图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对于他自己来说,只是他的世界图景的一部分,他说,“事实上,不是物理学家,而是人类到底如何彼此交流?我们彼此之间发出什么样的信号?我们如何得到知识?”物理学对人文科学的贡献也得到诸多学者的公认。美国学者兰西·佩尔斯在其著作《科学的灵魂——500年科学与信仰、哲学的互动史》中写道:

因为物理科学发现普遍化和统一化的规律,同样地对人文科学亦有相同的期望。学者在寻找各种文化中统一化的伦理规律和道德标准。若这些普世性的原则能被发掘出来,那么一套包罗万象的系统就得以发展,正如伽利略在观察从高处往下滚时发现活动个体的加速数学定律,牛顿从苹果的下坠找到万有引力的数学定理,学者盼望能从几件简单的个案中找到普世性的人类行为原则。

在社会科学中,理论学者尝试建立一套“社会物理”。以牛顿物理为模范,他们盼望从人性中的几个原则的分析结果来建构一科学系统,可以解释经济、道德和政治。

物理学和法学应该说没有什么特别直接的联系。尽管法律中有类似于《科学技术促进法》这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类似于科技法学这样的学科部门。但是,我想探寻的是法学与物理学之间更深层次的联系——总的来说,物理学家希望构建整个宇宙的秩序,而法学家希望构建整个人类社会的秩序。

 

我想先从一个我多年来感兴趣的话题谈起。在英语里,law这个词不仅可以指法律,而且还可以指物理定律。比如the law of gravity(引力定律)。德语(Gesetz)、法语(loi)、西班牙语(ley)也是如此。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中文里面“法”这个词的解释里面并没有定律的含义,相反用的是“律”这个词。而在中文里面,“法”这个词更多的是在讲“方法”时出现的,表示一种途径的意义:“快速学习法”。因此,在西方人的观念里面,law是指有一定的确定准则的东西。比如说,比赛规则也用的是law这个词。我想,物理学和法学最相同的地方就应该在这里。也就是,都是对一种意义的追问,对一种规则的建构。关于这个问题,学者方孔同样也感兴趣,他在《实在法原理》中写道:

……我们发现,无论是客观的反映对象,还是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法律和科学定律都是相通的。……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和自然界放在一起,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世界。而科学家的认识活动和立法者的认识活动又可统称为人的认识活动。这样,法律和科学定律便从根源上一致起来,从而获得了西方法学所追求的统一概念,即英语中law所试图表达的概念。如果用L表示法律和科学定律,用R表示人的认识活动,用w表示客观世界,那么法律和科学定律的产生便可以用同一个公式来表示:LRw)。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中,除了我们自身的理智之外,都是外在于我们的各种现象,各种现象透过我们的感觉器官传达给我们。在康德以前,哲学家认为人类的理性有一种自动将各种感觉经验综合成知识的能力。然而,康德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我们的知识靠我们的理性对经验的选择、加工才能得到真切的知识。除了先验的逻辑知识(时间与空间)外,我们的知识都是通过感觉经验得到的。无法感觉的经验,我们也不会存在关于它的任何知识,也就是所谓的“二律背反”。物理学家和法学家都希望通过对各种现象的研究,得出统一的知识,建构世界的图景。

亚里士多德可以说是物理学的鼻祖。在古希腊,物理学被称为自然哲学。他的物理学的内容虽然在近代有不少被推翻(比如他认为重的物体比轻的物体下落速度快,伽利略在比萨斜塔上将这一观点推翻),但是他却在通过对事物的观察的过程中寻找统一和谐的体系。亚里士多德最有意思的关于自然哲学的观点就是他的因果论,也就是所谓的物质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举例来说,一块石头在台阶的边缘晃动,如果把它推过边缘,它就会掉下去。在这种情况中,物质因就是势头自身这种物质,形式因是总的地势状况,也就是台阶和石头的相对位置,动力因是任何推动势头的东西,目的因就是石头尽可能寻找最低落点的“愿望”,就是地心吸引力。虽然说现代物理学没有吸纳“目的因”这个概念,但是我们目前使用许多词汇中,还有目的因的残余,比如:向心力、吸引、排斥等,不仅表示了物理现象,在措辞中还体现了一种目的。然而,这种所谓的目的因的建构,虽然是亚里士多德对生物学颇有建树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却可以看出他的建立统一世界的愿望,用“目的”来解释世界的秩序,用“目的”来建构世界的秩序。也正因为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达致“善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虽然说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对后世的物理学有了很大的实质性的阻碍,但是,他通过物理学来观察世界的方法却不仅影响了法学。

经验给我们的却并非都是可靠的知识。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深入研究。因此,无论是在物理学领域中,还是在法学领域中,都存在着伟大的革命。

如上文所述,在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体系中,物体只有在受力的作用时,才能够运动。这是我们直观的经验所得到的。试想我们骑一辆自行车,在我们蹬踏板的时候,车就会前进;当我们停下脚不蹬,等车滑行一段距离后,就会慢慢停下来。如果想让车继续运动,我们还需要蹬踏板。这是直观的经验的结果。然而,伽利略却没有停留在这个结论上。他先是做了几个实验,选取了同样质量的金属球,在光滑程度不同的平面上滚,平面越光滑,金属球滚动的距离就越长。他做了一个假设,如果平面无限的光滑,小球最终将永远运动下去。这就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对经验的选择和思考的结果,这一结论宣告了亚里士多德时代的结束,物理学中的革命时代开始了。同样,在法学领域中也存在这样的革命。古典契约法的核心原则是契约自由,这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经验的基础上,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可以对自己作出最好的安排,而契约自由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意志自由,从而得到最好的效果。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由于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因此在绝对的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每个人并非能够为自己作出最好的安排。由于订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往往会导致弱势的一方受到残酷的压迫。现代契约法承认这种不平等,扬弃了抽象的理性人的前提假设,而采用一种具体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做法。因而,以劳动法为代表的社会法应运而生。劳动法区分了法律上雇主和雇员的不平等地位,通过倾斜保护雇员,限制雇主的权利,从而追求一种实质的平衡。

在对物理定律和法律条文的比较中,我们更可以看到人类思维模式在这两种law中的一致性。牛顿第一定律表述为:物体在合外力为零的情况下,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状态不变。这种如果怎样,便怎样的模式与法律条文中的逻辑结构是一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条文寄托了人类的一个希望,希望人本身也能够像物理世界中物体一样遵循于统一的运动规律(行为模式)。这是从牛顿时代经典物理学的发展给人类带来的信心。人类相信整个宇宙,包括人类在内,都是一部结构完整的大机器,我们只要发现这个机器的运作原理,就可掌握世界。

20世纪初期,量子力学的发展又给人类的认识带来了新的难题。爱因斯坦始终不肯承认上帝会“掷骰子”。量子力学表明,在微观和高速运动的世界里,物质显示的不是明确可知的粒子性,而是测不准的量子性,也就是说,对于微观粒子,人们不可能同时既知道它的运动速度,又知道它的位置。人们只能知道一个概率。精确的模式被推翻了,人们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同样,在我们的法学世界里,不也是这样吗?20世纪之后,最明显的就是侵权法的发展,从严格的因果关系到承认因果关系里面的概率。再加上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关注社会实际,关注社会中的法律主体在法律运作中扮演的角色,在统计和实证的基础上研究法学。这些都意味着传统的对一个意义追求的观念的扬弃。

虽然说物理学中的定律与法律条文又相似的地方,虽然说每一次物理学的革命会影响整个世界以及人们的观念,但是,我真正觉得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是:物理学的观念在影响着人们的法学思考。西方世界中,物理学家通过对物理现象的归纳和总结,希望用严格的数学表达来解释世界。在法学世界里,人们通过对彼此各种关系的考察,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物理学家总是希望用很少的几个定律就能解释全部世界,而法学家也希望对正义这个问题作出最终极的追问。在东方的儒家文化里也是这样,在宇宙有理和气,在人的身上就有心和性。天人合一,缘心问罪。道家也认为“人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全世界的人们都是在摸索自然世界的同时,按照自然世界的样子和秩序构建人类自身的世界。而这个过程的第一道关口就是物理学。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物理学给人类提供了一个解释世界的图景,在这个图景之下,世界的边际被扩展,人类的认识被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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