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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的价值冲击与维护

案例研究的价值冲击与维护

作者:王刚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研究广受诟病之处在于理论阐述与经验介绍的严重脱节,诚如康德所言,“没有理论的具体研究是盲目的,而没有具体研究的理论则是空洞的”。而案例研究由于能够很好地将理论阐述与经验介绍相结合,而成为社会科学中最为常见的研究方法之一。例如Adams和White指出案例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在其所评估的完成于1992年的201篇美国博士学位论文中,138篇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占论文总数的69%。在Lan和Anders评估的8种国际一流管理学术期刊发表于1993—1995年间的634篇论文中,个案研究论文占25.3%。这种普遍重视案例研究的趋势在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也表现地越来越普遍。尤其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厌倦单纯的宏大叙事方式,而更青睐于立足微观的案例分析和理论升华。在笔者所统计的10种代表性学术期刊中,其案例研究在最近5年中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人们通过案例分析来获得理论,或者通过理论与具体案例的比较从而证明或者修正理论。


但是案例研究的价值基础并非清楚明白且无懈可击。目前,不管是在案例研究的具体层面,抑或哲学层面,案例研究的价值都受到质疑甚至冲击。在案例研究的具体层面,与案例研究如影相随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从单一案例中所获得的结论能否“放之四海而皆准”?即案例研究的结论可否概推。“概推”一词在不同的学科或者研究者那里,有着不同的表述,“类推”、“外推”以及“外部效度”等都可以视为相同的涵义。一般而言,管理学更倾向于使用“概推”一词,社会学则更倾向于使用“外推”一词。鉴于不同学科文献的使用习惯差异,本文在使用时也不加区分,交替使用。由于每一个研究者都不刻意限制自己研究的适用范围,都有“走出个案”的学术抱负,概推性难题“就像一团乌云永久地盘旋于每一项个案研究之上” 。但是,不可否认,“难以进行科学的类推”是案例研究的典型缺点。


孔德的实证主义是案例研究的哲学基础,其基本主旨在于将反思自然科学所取得成功方法、观念和规律运用到社会研究,从而使“社会科学”也成为“科学”的门徒之一。而发轫于20世纪的语言哲学,由于其对人类社会的深刻反思,开始批判孔德的实证主义。目前,反实证主义成为当代社会科学哲学的最为重要的转向之一。伴随着人们对实证主义的反思与批判,案例研究的哲学基础(逻辑基础)也摇摇欲坠。


一方面,我国的案例研究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案例研究的价值基础却面临质疑。因此,深入探究案例研究的价值所在,并挖掘案例研究的核心特性,对于规范与提升我国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案例研究两个层面的价值质疑,笔者将从案例研究的具体层面与哲学层面分别对其进行分析;在细致解读的基础上,探究其价值所在;并根据其挖掘的价值,探讨案例研究的研究出路,提出案例研究的关切重点。


案例研究的类型与争论焦点


斯特克将案例研究分成三种类型,分别是内在的案例研究(intrinsic case study)、工具性案例研究(instrumental case study)和多案例研究(multiple case study or collective case study)。[8]在内在的案例研究中,研究者研究某个单一案例,并非因为该案例具有代表性或是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而是出于对该案例本身的兴趣。在工具性案例研究中,研究者更多地将案例当作探讨某种议题、提炼概括性结论的工具,对于案例本身的兴趣退居次要地位。工具性案例研究的目的就是进行理论概推。多案例研究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极端的工具性案例研究,研究者旨在研究某个总体或一般情况,对于特定的案例本身则没有什么兴趣。Eisenhardt就极力推崇多案例研究,她认为多案例研究能通过案例的重复支持研究的结论,从而提高研究的效度。


斯特克对案例研究的类型分析,在具体的案例研究中对应了两类研究取向:一类是试图“走出案例”,另一类是试图“超越案例”。前者清楚无误地表达出对案例概推的渴望,工具性案例研究与多案例研究当属此类;后者意识到简单概推的困难,而试图通过在案例提炼一些宏大概念,构建“内部性理论”,内在的案例研究的进一步深入都将通向此类。


(一)走出案例:类型比较法与扩展案例法。


第一类案例研究的代表当属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和布洛维(Burawoy)的“扩展案例法”。中国最为知名和成功的案例研究学者当属费孝通先生。费先生在其所著的《江村经济》中,细致入微地刻画了中国东部太湖沿岸开弦弓村的整体生活,这一描写和刻画涵盖了村庄的各个方面等,从而为理解和认知中国整个农村社会打开了一扇大门。费先生认为通过解剖一只麻雀来研究麻雀的微型调查在科学方法上是值得肯定的,通过不同类型的村庄调查,“用比较的方法逐步从局部走向整体”,就可以“逐步接近我想了解的‘中国社会’的全貌”。


但是费先生的这种研究在一开始就遭受了重大质疑。例如莫里斯·弗里德曼早在半个世纪之前就表达了对费先生案例研究的质疑。他认为费先生最大的缺陷在于研究方法上,因为太过狭隘地局限在村庄中,从而难以描述出一幅全中国的文化和政治系统画面。[11]质言之,通过单个中国村庄的描述和研究,难以概推出中国整个农村的状况。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异质性大大提高,更是将这种质疑放大。当然,尽管费先生非常推崇案例的比较研究,但是他也意识到单纯地案例比较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为了回应弗雷德曼等人的质疑,费先生及其他的学生在完成了《江村经济》后,便开始在寻找与“江村”不同的“禄村、易村和玉村”等云南三村,从而确立不同的案例类型。费先生将之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分类学的,即参照研究的特定问题和兴趣界定类型划分的基本特征,以此描述“类型”;第二个层次是解释性的,即通过比较澄清影响类型异同的因素,以解释类型之间的差异。


布洛维(Burawoy)的扩展案例法是另一种试图“走出案例”类型的代表。与费先生一致,布洛维也认为案例研究必须进行扩展,他将自己非常知名的一篇文章直接命名为“扩展案例的方法”。但是与费先生的类型比较法截然不同的是,布洛维认为要进行案例的概推,需要改变传统的案例研究的逻辑思路。他认为以往的案例研究是建立在“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基础上的,而实证科学的很多原则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布洛维以卡兹(Katz)的实证科学研究为参照,概括了他所界定的“反思科学”(Reflexive Science)的截然不同的概推原则: 介入(intervention)、过程(process)、结构化(structuration)和重构(reconstruction)。对应四项原则,扩展案例的方法具体化为四个操作维度: 即从观察者到参与者,时空扩展,从过程到结构,理论扩展。布洛维认为,要做到上述的案例扩展,关键就是在扩展中联合运用反思科学。“如果我们打破代表性对于重构理论的迷信,我们就不会对于个案的独特性耿耿于怀。”那么,如何本着反思性科学进行案例扩展呢?在《扩展案例的方法》一文中,布洛维以他早年在赞比亚进行的一项研究为例,向读者详实展现了他如何运行反思科学,以上述的四项原则和步骤进行案例扩展的。


(二)超越案例:案例深描法


第二类案例研究的代表当属格尔兹(Geertz)的 “案例深描法”。格尔兹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一词,借鉴于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l)。“深描”即描述性的解释。格尔兹认为,人类学的知识只是“解释之解释”,是在调查合作人解释之上的第二、第三等级解释。“人类学写作本身就是阐释,此外,还有第二层、第三层的阐释。” 17当然,“深描”并不是要刻画“原始事实”,而是要说清那些地方发生了什么,以“能使我们与陌生人们建立起联系”。与第一类试图“走出案例”不同,格尔兹的的“案例深描”只是试图“超越案例”。格尔兹应该很早就意识到进行案例概推的弊端,所以他特别反对两种研究取向:“琼斯村即美国”式的“微观模式”和“复活节岛即试验案例”式的“自然实验”模式。24-25他直言不讳地指出, “认为人们能够在所谓‘典型’的小村或村落中发现社会、文明、大的宗教或其他什么的本质这样一种观点是明显的胡言谵语。人们在小镇或村落里所发现的只是小镇或村落的生活”;而且从案例的支撑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无论其经验效度如何,充其量也都是一种解释性假说,并不会像物理实验所获得的知识那样经过“验证”。


那案例研究的出路在哪呢?格尔兹认为,理论建设的根本任务不是整理抽象的规律,而是使深描成为可能;不是“越过个体进行概括,而是在案例中进行概括”。那么,在案例中进行概括,进行“深描”,对于理论构建有何益处呢?格尔兹认为,它可以为一些宏大概念的产生及反思提供给养。比如“国家”、“公平”、“公正”。格尔兹认为这才是案例研究的真正价值所在。格尔兹意识到案例研究对于认识更大范围事实所具有的局限性,他也否认案例研究可以进行理论证实或证伪,[ 部分研究者认为个案研究的价值所在是进行理论的证伪。具体参见王宁:《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他主张案例的超越途径是: 通过“深描”案例所蕴含的特有形态来促成对现有理论的启发。因此,格尔兹的案例研究终极价值并非是“走出案例”,只是“超越案例”。这种超越是超越案例资料的简单堆砌和描述,而提炼出宏大概念的理论。


之所以存在多种不同的案例研究类型与方法,其深层原因在于研究者试图回应对案例研究价值的质疑。费先生的类型比较法是典型的归纳逻辑思路,追随穆勒的逻辑进路,试图进一步完善案例概推的逻辑归纳。布洛维针对质疑者,则开始反思案例研究的哲学基础,其案例研究的重点并非在于推演出理论,而是对现有理论的修正或者反思。而格尔兹本身则接受了质疑者的批判,对案例研究的概推表现出明显地不自信,更推崇从案例本身提炼其相关的理论。三者的维护指向了三种不同的案例研究进路,但是其实质并没有正面阐释案例研究概推问题,也没有给予质疑者以很好的回应,王富伟对其三种案例研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述[12]。尤其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西方语言哲学以及后现代主义的兴起,更是冲击了案例研究的价值基础。


现代哲学转向对案例研究基础的冲击


案例研究一个重要哲学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作为近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的孔德,其最为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创立实证主义,将之引入社会学,并进入延伸至整个社会科学。孔德在《论实证精神》一书中,将人类进化分为三个阶段:神学阶段、玄学阶段和实证阶段。其中,实证阶段才是科学的阶段。[15]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判断与逻辑判断,试通过借鉴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认知社会科学。实证主义坚持一切科学知识必须建立在来自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基础上,经验是知识的惟一来源和基础。实证主义认为通过对现象的归纳就可以得到科学定律,因此,归纳逻辑是实证主义的最为重要的逻辑基础。鉴于归纳逻辑的或然性,穆勒对归纳逻辑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穆勒五法”,以提高归纳逻辑的可靠性。实证主义影响深远,尤其伴随弗雷格、罗素等人为代表的分析哲学的兴起,实证主义更是大行其道。早期的维特根斯坦结合孔德实证主义中重经验的学说和符号逻辑学说,进而创立了逻辑实证论,实证主义更是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实证主义只在他们认为的科学方法命题所能正确表述的范围内探讨和解决认识论问题。但是自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局限性。首先将其打倒在地的正是集实证主义及分析哲学之大成的维特根斯坦,他在后期的代表作《哲学研究》前言中反思他前期的成名作《逻辑哲学论》:“因为自从我于十六年前重新开始研究哲学以来,我不得不认识到在我写的第一本著作中有严重错误。” 他甚至将分析哲学扛鼎之作的《逻辑哲学论》评价为“每一句话都是一种病态。”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符号价值的挖掘,使得人们意识到社会科学具有了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性。在其影响和启发下,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语言哲学兴起,尤其是建构主义等后现代主义哲学流派,对社会科学中的实证主义给予了深刻的批判,并使得人们意识到社会科学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性。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科学哲学开始反思以往单纯套用自然科学的研究进路。他们意识到社会以及人具有不同于自然的一些特性,因而,社会科学可以难以获得一些普遍性的规律,社会科学只能具有有限的普遍性。与之相对地,来自案例的材料提炼,不管是单一案例,抑或多个案例,都难以获得普世性的理论提炼。现代哲学转向对实证主义的批判,对案例研究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它动摇了案例研究的哲学基础,更是放大了案例研究概推问题的严重性,从而使得案例研究的价值摇摇欲坠。试想,如果我们的知识获得难以通过经验的观察,资料的分析,一切来自案例的分析,都无法提升到理论的层次,那么,案例研究的价值又何在呢?案例研究者所进行的一切案例类型的探讨,都是对案例研究这座大厦的内部漏洞的修补,但是一旦这座大厦赖以存在的根基不复存在,那么,大厦的倒塌指日可待。因此,对案例研究的价值寻找与维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案例研究本身的类型完善上,景从现代哲学的研究反思,并借鉴其研究心得,是案例研究目前最应该着力的地方。


案例研究的价值寻找


如果说不管何种类型的案例研究都存在缺陷,而且其逻辑基础——实证主义又面临冲击,那么案例研究的价值何在呢?实际上,如果我们对案例研究持一种更为宽广的视野,我们会发现任何的研究可能都是基于案例的。诚如Bernard所言:“诸如寓言、讽寓、远见、揭露的事物、神话、故事、悲剧、小说等从古代就开始运用社会个案”。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历史研究也是一种案例研究。研究者通过历史事件的梳理,试图从中发现规律,从而为今所用。当然,随着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对案例研究的推进,他们力图给予案例研究以界定,从而使得案例研究获得独立的研究方法地位。例如斯科特就对案例研究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案例研究必须有一个界限的封闭系统(a bounded system),例如一位教师、一名学生可以是案例,一个革新方案、一所学校也可以是案例,但是一位教师的教学、几所学校间的关系却不能称作是案例,因为它们不是有界限的封闭系统。但实际上理论几乎都是基于对于现实案例的一种反思和提炼,只是很多研究者在论文的写作中没有将这种提炼的过程向读者完整的展现,因而没有被纳入案例研究的范畴之内。


那么,不管是基于广义的,抑或狭义的,案例研究何以会受到如此的青睐呢?根本的原因不在于案例研究的研究者,而在于案例研究的“观众”。案例不仅仅是理论提炼的基础和来源,它更是进行理论传播最为有力的工具。一个深奥、晦涩的理论可能让读者(案例研究的“观众”)扑朔迷离,一头雾水,但是辅之以相关案例的阐释,常常让读者有恍然大悟的感觉。从案例从提炼出来的理论和知识,更容易让读者接受和深信不疑。实际上,一个能够通晓社会并被广而传播的理论,其重点并非在于这一理论论述的如何完善,而在于这一理论是否与周围的社会文化和认知相契合,从而赢得读者的认同。


案例研究者显然不可能对案例的一切背景、资料、过程毫无遗漏地向作者展现,而且基于研究者的知识背景,他总是试图向读者展现能够作证其构建的理论的案例材料,而屏蔽对其建构理论不利的案例资料。换言之,案例研究者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以往对案例研究者的质疑正是聚焦于此。诚然,尽管一些新的研究方法(例如扎根理论)试图弥补案例研究的这一先天缺陷[ 扎根理论的要义之一在于不带偏见地去搜集资料。但是在资料的提炼和理论升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发挥研究者的“主观能动”。而这种“主观能动”必然挟裹着研究者的价值选择。,但是新方法只是将研究者的先天偏见程度降低,而不可能祛除。因此,如果从祛除案例研究者“价值中立”的角度去完善案例研究,并挖掘其价值,永远都无法有力回应质疑者的指摘。实际上,如果我们从如何获得案例研究读者的角度去分析,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


苏力曾经对社会契约论何以发源于西方,并成为极有影响力的一种国家学说,进行了极为精辟的论述。在今天的理论反思中,我们意识到不可能存在一个时期或地点,民众达成契约,从而成立国家。社会契约论之所以发轫于西方并成为西方社会广泛认可的一种国家学说,原因在于西方弥漫着重视契约的社会文化和传统。因此,一种思想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本人的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苏力的研究很有启发性。苏力是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大文化角度,而在微观层面也是如此。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研究者可以构建一个微型的叙事氛围,从而将读者吸引并逐渐融入自己所构建这一个叙事氛围中,从而让读者追随自己的心路历程。当读者与案例研究者所营造的案例氛围相契合的时候,研究者推论出的理论,也就顺理成章地为读者多接受,甚至深信不疑。尽管案例的研究可能出于自己理论提炼的目的,扩大对理论支撑有力的一些案例资料,或屏蔽一些对理论结论不利的一些案例资料。


伴随着当代哲学的反实证主义,现代社会科学的认知模式更强调知识的语境化。科学真理相对化的引入,颠覆了实证主义的静态科学观和科学线性进步的天真认识。心理的、文化的、历史的和社会因素,才是科学知识得以产生、运行和传播的基本语境。库恩的“范式”理论,印证了科学与知识的这种历史语境递进。而福柯的“话语”理论更是将这种知识的语境化阐释地淋淋尽致。福柯指出,“在任何社会中,话语的生产是根据一定程序被控制、选择、组织和再分配的” 。福柯认为话语是一个自我规制的系统,但是要创造出获得普遍认可的话语,须依靠一套社会普遍认为的程序和规则。福柯显然意识到话语具有建构性,但是这并非意味着话语的建构可以为所欲为。建构话语并非难事,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得建构的话语获得认可。质言之,建构话语还只是掌话语权的第一步,让社会普遍接受构建的话语才是掌握话语权的最为关键的第二步。


福柯等语言哲学学派对于知识语境化的深入探讨,实际上指明了案例研究的价值所在。案例研究者通过案例分析获得的“理论或知识”,只是第一步。第一步要体现出构建的“理论”符合逻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尽管第一步也异常重要,但是要真正赢得读者的“芳心”,第二步才是最为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案例研究者带领读者,亦步亦趋,逐渐进入研究所要构建的“理论大厦”中。案例研究相对于单纯的理论说教与逻辑推演,更能与读者的心智认知模式相契合,从而也更能使得读者接受案例研究者通过案例所“推导”出来的理论或知识。格尔兹在研究中也意识到这一问题,他认为案例研究具有小说的特性,尽管他并非从一种完全肯定的角度去认识这一问题。当然,格尔兹重审,说它们是小说,并非意味着它们是假的、不真实的或者仅仅是个想象的思想实验,而是说它们是“虚构的东西”、“制造出来的东西”。尽管读者熟知文学小说中的故事情节大多是虚构或者夸张的,但是依然会对故事情节所“透漏”的哲理感悟、体会甚至顶礼膜拜。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案例研究的作用与价值,与透漏着哲理的经典小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结论


案例研究者基于案例研究的内部特性,对案例研究的类型进行划分,并针对质疑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回应。但是无论那种类型的完善和回应都难以做到完全释疑,这是由于案例研究自身的逻辑推演特性所决定的。当案例研究赖以立身的实证主义哲学在当代面临越来越强的冲击时,案例研究者的辩护就显得更为脆弱。因此,要实现案例研究价值的真正维护,关键是跳出以往立足案例研究者的视阈,而代之以关注案例读者的角度。立足案例研究者的视阈,关心如何实现案例的完美概推,尽可能地提高案例归纳逻辑的合理性;而关注案例读者的角度,则更关心如何营造案例理论的叙事氛围,从而使得读者更认可案例所“建构”的理论。它实际上承认了案例研究者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其对案例的资料搜集与筛选具有主观建构性。承认了案例研究同样具有建构性,同时也意味着实证主义并非是其唯一的哲学基础。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语言哲学,以及在当代哲学大行其道的建构主义同样是案例研究的哲学基础。因此,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也就并非意味着案例研究逻辑基础的倒塌.


案例研究价值的重新挖掘与认知,也就意味着案例研究的未来方向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案例研究更为宽广的明天,并非在于纠结于案例研究的结论是否可以概推,而是在于丰富其叙事氛围,引导读者合理追随研究者的心路历程,从而接纳、融合以及深信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换言之,案例研究的研究出路在于丰富其叙事氛围,从而增强其构建理论或观点可信服性。


作者:王刚,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方向为公共管理研究方法

作者推荐发布,原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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