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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深圳市龙岗区麓城外国语小学章程

深圳市龙岗区麓城外国语小学章程

(2016年9月29日麓城外国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017年4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审核通过)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龙岗区麓城外国语小学,是一所新型公办学校,创办于2015年9月1日。学校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麓城外国语小学(简称麓城外国语小学),英文名称为Hill City School。学校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片区的万科麓城社区内。学校邮政编码为518110。

第二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隶属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是由政府提供教育用地,引入社会资本出资建设,政府拥有学校所有权,按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教育经费,由知名教育品牌承办的义务教育新体制学校。

第四条学校是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依法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发展学校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师生的健康和谐发展,愿每位教师在这块教育沃土尽显人生价值,让每个孩子在这所学校体验成功的快乐;

(二)办学目标与发展愿景:办一所蓝天下最美丽的传统与创新相融的外国语小学;

(三)校训:健康、责任、自主

(四)校风:求真务实、尚美乐学

(五)教风:知人善教、教学相长

(六)学风:慎思笃行、勤奋创新

(七)校徽:麓城外国语小学的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在广阔的天地间翱翔。

校徽为:

(八)校歌:《我们少年》

(九)校庆纪念日:2015年9月1日

第七条  基本原则: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

02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条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为学校理事会,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理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校长,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查学校预算、决算,制定教职工绩效薪酬标准,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及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并负责考核评估;

(二)审议、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

(三)审批学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及工资标准;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及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审定或批准学校发展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七)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质量监测及评价;

(八)商议教师招聘;

(九)筹集学校办学资源,商讨并细化、明确合作办学的具体事宜;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校长负责全面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工作。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指示,充分发挥政府资助学校新体制新模式和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整合各方资源、管理师资等多方面优势,用两年时间在全区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用3至5年的时间打造出以一流的管理团队、一流的管理水平、一流的教师队伍、一流的办学条件、一流的教育教学质量为支撑的全区、全市一流品牌学校。

(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定期向理事会书面汇报学校发展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学校按照《龙岗区政府资助学校试点改革方案》的规定自主招聘教师,制定“按岗定薪、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教师薪酬激励体系,制定学校教师考核评价机制。

(四)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各类行政会议,决策学校重大问题。

(五)根据学校的规模、特色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精干的管理机构。主持制定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并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利,科学管理学校。

(六)按照《龙岗区政府资助学校试点改革方案》深入开展龙岗区政府资助学校的试点改革,在具体办学试点中不断总结完善政府资助学校改革的一整套政策文件,探索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行政、德育、教学、科研和总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日常工作与事务:

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日常工作决策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级别以上人员。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行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理事会、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讨论、部署学校阶段性工作与各部门提交的议题。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参加。行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逐步完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制,对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开放办学进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各代表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各部门、各年级组、各学科组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渠道。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能为:审议通过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工作报告等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对校长、行政工作进行评议。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二)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人士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至少两次,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学校的常规管理、教育教学、师资建设等面向师生及家长进行调研并向理事会及学校反馈调研结果,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四)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文化建设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制度;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方案、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岗位设置与职称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制度或措施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五)评议与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及管理部门;

(六)选举工会主席、选聘校务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士、教育专家代表。

第十五条  议事机构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议事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与办事程序,成员由教职工民主产生,工作性质及主要职能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评议、课程方案审定、教改措施研究、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等事项,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致力于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推动教育教学创新。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高级职称教师代表组成,委员由教师民主推荐后,由校长聘任;

(二)招生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落实招生计划、新生报名、验证、录取、分班、学籍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审议、决定、监督的工作机构,主持新生招收工作等日常管理工作,招生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

(三)财务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经费预算、财务、校产、采购、后勤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审议、决定、监督的工作机构;

(四)人事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教职工招聘计划、招聘程序、招聘结果、绩效考核等方面审议、决定、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地方政府的代表,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校友代表,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知名人士等方面代表所组成,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家治校。学校成立专家顾问团队,作为学校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校发展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进行专业性指导和过程监控,并进行专业性诊断评估。专家组成员经理事会同意,由学校聘请。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成立听证委员会。学校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师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国家统一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的义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公平的素质教育;

(三)按规定的条件参加校本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学习;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教师的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六)符合条件(规定)的学生,有权获得资助。

(七)对学校给予的批评和处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教职员工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所组成。

学校为教师和其他员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合同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聘用制度并建立评价与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实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享受法律与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以及参加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或者学校安排的培训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安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多元发展、特长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节   教学、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班子实行“学校、处(室)、年级组(教研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教科室、总务处、安全处,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各部门领导的职数与成员的任职,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学校各处(室)作为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年级组与教研组完成年度和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做好服务和协调,实现学校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处(室)侧重目标管理,年级组、教研组、班级、备课组侧重过程管理。

(一)年级组是组织教师对学生实施全面管理和培养的基层组织。年级组长全面负责本年级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对本年级组教师实施管理;

(二)教研组是学科教师的教学研究组织。教研组长通过教研组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开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学科活动,检查和指导教学常规的实施,考核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班级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

(四)备课组是同年级、同学科教学及其研究工作的基本实施组织。备课组长是在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落实年级学科教学计划、提高学科教学质量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与办事程序,成员由教职工民主产生,工会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教职工的利益代表。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两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学生类别分别召开。

第二十八条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一切资产归国家所有,产权归属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校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捐助。在理事会的监管下,捐助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奖教奖学、特色发展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法规,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经费预算和决算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预算申报制度、校内招标制度和日常采购制度,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总务主任、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确定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充分发挥各种设施、设备作用,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第三十七条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03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学生入学、升级、休学、复学、转学手续,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主持新生招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按常态随机编班,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人为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

第四十一条  考查、考试制度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考试题目要依据大纲,紧扣教材,难易适度,分量适当,考后应进行必要的质量分析。学校的各类考试严格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在籍学生学习期满并完成全部课程;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考试各学科成绩合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师培训管理与考核制度,建立师训业务档案,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的、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培训机制。

学校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资助并鼓励教师参加高级研修。

学校的继续教育工作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教师要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成立听证委员会。学校制订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立起各种办事程序、议事规则、年度发展报告制度等其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04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要坚持执行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基本形式,学校教学改革应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重点,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有效推进课程改革。通过实施丰富和系统的校本课程,让学生接受多元教育,获得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公正、合理的学生学业评价机制。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的结合。不以学生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首,不断创新德育工作内容、途径和方法,提高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开展理想教育、养成教育,帮助学生学会做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定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和信念。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加强体育工作,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证。

第五十二条  加强教育科研,大力推进各学科科研课题的研究,每年举行教育教学研讨会,对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05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资产与财务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建立办事流程与议事规则,拥有对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审议、决定与监督职能。

学校总务部门是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一切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册相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资金,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经费预算的编制由学校财经委员会主持,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部门、年级与科组的意见,编制结果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

学校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经费预算计划,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合法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权制止任何组织与个人在校园内违规收费行为。

第五十七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将财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审议的重要议题。

第二节  安全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

第三节  健康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食堂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并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06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家庭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由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产生,并建立相应的章程与工作制度,以此促进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合作,创设学校与家庭协同配合的育人环境。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运作提供场地、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级家长委员会或各年级家长委员会联席会议,向家长通报事关学校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建设性的意见,对学校依法办学、行风建设、校务公开、师德师风等进行监督。

学校有权拒绝家长委员会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等途径,为家长提供家教咨询。

第二节  学校与社区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等教育基地,开展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设亲身经历、在经历中获得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组建师生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为社区开展有益的服务工作,并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

第三节  国际化教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育的国际化,要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国际理解的素质提高为目标,以此加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的内涵发展,提升学校教育的知名度、影响力与竞争力。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创设条件,与境外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进行合作,在师资培训、课程开设、评价体系等方面开展平等互利的交流活动。

07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已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学校决策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与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6年9月29日,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学校决策机构审定,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后的当日向社会公布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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