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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专业权威的电动汽车行...

《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9-04-08 21:28 来源: 电动汽车门户网 作者:丘山王 网友评论 1 条 浏览次数 118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电动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淄博市近日下发《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购买指定品牌的电动汽车,可享受道路通行方面的优惠。
电动汽车走机动车道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的四轮纯电动轿车或电动货车。电动车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电动轿车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电动货车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km;电动车限于在1级以下(含1级)公路行驶,走机动车道。     
电动汽车要上绿号牌
       电动汽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标式样制作,电动车号牌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以区别其他车辆,便于管理。电动车登记挂牌时只收取国家规定的工本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
购指定品牌可享优惠
       电动车由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依法处理。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为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购买指定品牌的电动汽车产品,可享受道路通行优惠。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是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整车生产企业,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产品标准经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备案。
       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为每辆电动车的销售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履行。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布后,执行国家、省的规定。
       根据《淄博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记者于近日采访了桓台交警大队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目前正在积极研究相关的管理办法,并将以最短的时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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