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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纪委监察局约谈制度(试行)--廉石网
常熟市纪委监察局约谈制度(试行)
来源:常熟市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常熟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市纪委监察局针对全市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各镇、碧溪新区(街道),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工商联,市各直属单位、民主党派、条线垂直(双重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对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约谈,一般由市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市纪委副书记实施。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一般由市纪委副书记、常委或市监察局领导根据分工负责。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1)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5)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应履行审批手续,报书记办公会同意。在确定约谈事由和对象,履行报批手续后,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人应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进行诫勉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和回避问题。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纪委监察局。市纪委监察局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常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熟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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