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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调查错了怎么办?【老蔡聊监察法草案(1)】


2017-11-17 蔡正华 沪法网

今天我们聊聊监察法草案的第四十三条,该条的规定是这样的: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三)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咋一看条文设计的蛮合理的,貌似对不同情况进行了列举,感觉考虑挺周全。但是如果脑洞再大一点,你就会发现其实有一个巨大的问题被忽略了!!!


我们仔细看看这四种处理方案,处理(处分决定)、建议、问责和移送起诉,条条都是对存在问题和错误、甚至是犯罪等情形的处理。那问题来了,假如被调查对象本身并没错,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那监察委应该怎么错处理呢?


有人会笑话老蔡太幼稚,纪委就从来都没有搞错的时候,监察委都是升级后的纪委了,怎么还可能搞错事情,只要监察委查你,就根本不存在没问题的可能!!!


或许真的是老蔡太较真了,虽然老蔡以往办理的涉及纪委的案件中可以说是领略了纪委的“厉害”,但是从逻辑的周全上来讲完全排除搞错了的可能性,这种做法怎么看都是不太合适的。


立法条文对结果规定的周全性,本身体现了立法机关立法的科学性,深层次上也体现了法制性。现代社会,在法制主要约束公权力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后,那种相信执法机构不会犯错的观点已经没了市场。更何况,有时候也不一定是执法机构犯错,还可能是他人故意陷害,导致对象被监察,此时经过调查还人家一个清白也是理所当然的。


综上,对于该条,老蔡建议至少加上一项作为第(一)项:“(一)撤案。对经查不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决定撤销案件,并消除不利影响。”


当然,如果能够再深入一点,建立监察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那就更值得称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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