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增监察对象监督工作 |
来源:洛阳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时间:2018-12-21 17:49:48 |
一、新增监察对象特点分析 (一)2010年颁布实施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2018年《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新增监察对象: 两者相比,一是更加明确和扩大了公务员作为监察对象的人员范围;二是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三是明确了传统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四是明确基层群众自治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可以狭义的理解为村、组级管理人员;五是增加了兜底条款,按照《监察法》的初衷和目的,把其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部涵盖在内。 二、新增监察对象监督的难点所在 (一)监督力量的薄弱现状制约了监督全覆盖的深度。监察委成立后,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监察职能增加了原有检察院四部门的工作职能,同时之前县纪委系统减存量、遏增量任务艰巨,大量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四风”问题并没有因为监察委的成立而销声匿迹。但是县纪委监察委人员力量基本上只增加了转隶人员。有限的人员力量导致目前县一级纪委监察委没有足够的精力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监督对象的定位不准制约了监督全覆盖的宽度。新《监察法》虽然对监察对象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并结合有关资料分析,有部分监察对象是动态的,并且变更的频率非常高,导致了在实际工作操作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做到全覆盖。比如说:“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一条,普通教师不是监察对象,但是如果学校临时委任一名教师负责学生招生、学校一项工程建设,那么这名教师就变成了监察对象,因为他的身份从普通教师变成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实际工作中,由于从事管理工作的时间短,很难及时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内。再比如,一名村委主任在任期内违规公款吃喝,但是卸任后才发现相关违规违纪问题,但身份又不是监察对象。 (三)监督体系还不完善影响了监督全覆盖的效果。虽然目前基本建成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但是由于相互之间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存在权责不明的问题,导致监督力量分布不均匀,有的监督对象受多重监督,有的监督对象容易被遗忘;关注度高的工作各级、各部门都在监督,常规性的工作开展情况无人问津。 三、加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一)机构人员向监督倾斜,进一步增强监督力量 当前工作中存在监督空白和监督措施运用不充分,主要原因是监督力量薄弱,无暇顾及、无人可用,特别是派驻机构监督和乡镇纪委力量太弱。以问题为导向,一是要着力从制约监督的体制机制上突破,主要是对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动刀”,使力量向监督倾斜。二是配强高水平专业化“部队”,配备纪法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尖兵,他们更容易发现问题,知晓监督的薄弱之处,利剑出鞘直抵全面从严治党的“神经末梢”,使监督成效最大化。 (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进一步拓展监督维度 新时期,监督工作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监督平台,对来自各方面的海量数据与信息,包括银行信息、商场结算信息、媒体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进行汇总、加工、处理,并在分层、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要运用可靠的量化分析工具、数据对比系统和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开展精准监督,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实现从“人工”监督向“智能”监督转变,从而拓展监督的时间和空间,提高监督效能。 (三)大小结合聚焦重点,进一步突出关键少数 “大”即着眼事业大局,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小”即注重抓早抓小,着力加强日常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既要用纪律管住“绝大多数”,用严明的纪律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又要抓住“关键少数”这个根本,坚持以上率下。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推动发展、引领发展的关键因素,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关键环节,更是引领“绝大多数”创新实践的标杆。只要把领导干部盯住了,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监督的关键,起到提纲挈领、执本末从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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