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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辽服联发[2011] 12号
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服务业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区经济和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为引导和鼓励全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全省城区经济和服务业发展,根据《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10]9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要求,现将《2011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2011年度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贴息项目
根据《办法》规定,对年贷款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项目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予以贴息。
1、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暖气、通燃气、平整土地等“七通一平”(不含地上建筑物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及支持条件见附表1)。对列入省级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示范园区以及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贴息金额不高于2000万元。
表1:  2011年服务业集聚区类别及支持条件
类  别
资金支持的条件
1、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入园企业10家以上,以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产品检验检测等企业为主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信息软件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入园企业20家以上,以软件研发、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为主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3、现代物流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入园企业10家以上,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为主体,以港航设施、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平台为支撑,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4、文化娱乐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入园企业20家以上,以动漫、影视、出版、娱乐、演艺等企业为主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5、旅游休闲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以旅游、休闲、餐饮、住宿等企业为主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6、商贸流通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入区商户50家以上,以产品批发和零售、餐饮、再生资源回收等商业企业为主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7、商务服务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入区企业30家以上,以总部基地、商务办公、中介、会展服务等企业为主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8、金融服务集聚区
规划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入驻金融机构10户以上,以各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主要包括单体投资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境内服务外包、生产服务和商务服务等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具体支持条件见附表2)。对列入全省服务业“十二五”规划中的重大项目、省级示范企业项目以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贴息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
表2: 服务业重大贴息项目类别及支持条件
类     别
资金支持的条件
1、现代物流
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现代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配送网络建设、现代化设备购置等项目。
2、服务外包
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境内服务外包企业的研发、设备购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3、生产服务和商务服务
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设计、研发、检验检测企业和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区域性会议展览中心的技术升级、设备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补助项目
对符合《办法》规定,已经完工的下列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1、政府直接投资(包括财政直接出资或政府融资直接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的符合贴息支持基本条件(见表1)且纳入市级以上政府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2000万元。
2、进入全国同行业200强,且连续两年以上盈利的设计、咨询、研发、检测、营销策划、造价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企业(单位)的人员培训、品牌培育、人才引进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软件研发及应用等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3、“农超对接”项目。根据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农超对接”大中型超市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的冷藏保鲜设施、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补助金额不高于150万元。
4、按照《全省社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和建设标准》建设完工,并经市服务业委和财政局验收合格的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要求
各地要按照上述重点支持范围及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注重选择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规划、具有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上报。申报项目应以城区和贴息项目为主。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申报单位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确保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及手续齐全、完备、真实、完整。
2、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收到辖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项目的银行贷款及费用支出进行现场核验后,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等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服务业委与财政局。
3、市服务业委、财政局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
4、区(县)、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上报不认真、弄虚作假的地区,省将核减资金支持额度,并通报批评;对质量高、审核认真、报送及时的地区,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申报时间要求
各市服务业委和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质按期申报项目,并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省服务业委财务管理处024-86910593
省财政厅流通处      024-2283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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