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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和体罚,对教师来说就是同义词

无论多么高明的语文老师,也不能把惩戒和体罚划为同义词,虽然这两个词都有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学生感到荣辱、对错、痛苦等,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从而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因为教师的惩戒权早已被架空,而所谓的体罚在人们的意识里正在逐步代替惩戒,教师对学生的非常规管理一律被视为体罚。体罚是违背法律的,教师自然要担责,于是,甭管学生在哪儿出事故,也不管责任在谁,首先找学校、找老师算账。即使学校没什么过错,也能挑个管理的错,最后道歉、赔钱的还是学校。


教师谈“惩戒”二字色变,唯恐引起事故纠纷不敢管学生,教师的放手引发了学生的放纵。这就是当前许多中小学生无法无天、校园暴力欺凌现象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这也是社会盲目把惩戒和体罚当做一组同义词带来的后果。要想改变这一现象,首先要修订《教师法》,因为原有《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惩戒权、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不够完善。


修订新的《教师法》,应该重新定义惩戒和体罚的概念、标准、和尺度,让教师在管理学生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像现在畏首畏尾,不敢拿起教鞭。给教师足够的底气,未尝不是为下一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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