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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则“禁止体罚”消失,能否让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权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直像紧箍咒一样套在教师的头上,问题倒不是教师不需要这个紧箍咒,而是这个紧箍咒的口诀不是只有唐僧可以念,而是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念。体罚和变相体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教师所进行的各种教育行为略有强制性,都可能被学生家长定性为变相体罚,从而导致对教师的投诉和处罚。在2018年新制定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没有出现“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表述,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中,也将2014版中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改成了“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体罚的表述也从《处理办法》中取消了。当然这并不是说明教师可以体罚学生,而是防止社会乱用”体罚和变相体罚“。

在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中不再提”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实际上是从这些年中小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做的修改。众所周知,在目前的中小学教育中教师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不少学生说不得、罚不得,就是罚几分钟的站,多抄几遍作业,都有可能受到学生家长的谩骂、投诉、甚至是拳脚相加。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教师的教育行为就像是在刀尖上跳舞,随时都可能受到伤害。导致了教师不敢管、不能管和不想管的现象成为学校教育中的一种常态,教师在教育活动中道德要考虑如何保护自己避免受到伤害,严重地影响了正常教育行为的进行。

新修订的处理办法中使用了“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表述作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表述,是从性质上表述了教师不得对学生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这就使得教师的教育行为更加有标准,也就是说教师不得歧视和侮辱学生,那么教师从教育的目的出发,对一些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惩戒就不应该是被理解成为违法教师的职业行为准则了。这样可以较好地防止社会上一些人任意扩大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范畴,对教师的教育行为进行干扰。

然而,这样的规定只是反应了一种态度,也就是说教育是需要一定的惩戒的。但是只有这样的一个表述上的变化,很难改变目前教师在行使教育权上所面临的困境。要改变这种状态,还是有必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权。这也就是已经广泛引起关注的是否可以将戒尺还给教师的问题,笔者曾经提到这里的戒尺不是实物形式的戒尺,而是明确教师在可以采取的除了说教以外的教育形以及尺度把握。只有如此,才可以让教师的教育行为有所遵循,社会对教师的教育行为形成认可。

“仁爱”之心是教师的根本,然而仁爱并不是放纵错误,严格要求同样是一种爱。正如《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对学生严慈相济、严格要求,也是教师的职业行为要求的。所以对教师正当的教育权予以界定,并同时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教师行使教育权的权利进行保护,对任何损害教师权益的行为都不能纵容。像有些家长动辄就闯进学校对教师恶语相向,甚至暴力殴打的现象,是必须严肃惩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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