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校企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与责权配置研究

  校企合作实质上是各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寻求合作共赢的过程,各主体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参与合作,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有必要对各利益主体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合作共赢,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一、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和企业这两种不同性质组织之间进行的合作,实际上,校企合作反映的是教育与经济的联系,是涉及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多方的活动。20125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大会上,与会专家指出,“让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强调利益者之间的问责度、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创新等”,“需要进行有效的社会对话”,“让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能够广泛地参与进来进行合作”。从中可以看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必要吸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发挥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组织目标的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根据弗里曼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可理解为“能够从校企合作中有所受益,或对校企合作目标的实现能够产生一定影响的人或团体”。职业院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职业院校是企业潜在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两者都是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

相关研究表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利益主体不仅仅指职业院校和企业,还应该有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政府是职业教育(一)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与责任的主办者和政策的制定者,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经费投入直接影响着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行业组织了解市场信息和本行业企业发展的需求,掌握着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人才质量标准,对职业教育办学和企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有政府、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

二、校企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与责任分析

(一)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与责任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直接的受益者是个人和企业,而最大的受益者是政府。因为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就业和合理流动,减少社会失业。而这些正是政府所要追求的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个人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所以一直以来把发展职业教育更多地看做是企业的责任。但是,当前在我国个人和企业缺乏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和热情。而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直接责任者和代表者,其职业教育收益不仅表现为人力资源提升、经济增长等直接收益,而且包括对全民素质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社会公平的促进等间接收益。政府提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就是希望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能提高社会整体文化素质,发展经济与科技。校企合作是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关键性的举措。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表现在通过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既然政府是校企合作最大的受益者,那么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政府应该是校企合作的主要投入者。从经济角度看,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直接受益者是受教育者与用人企业,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但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所以又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因此,举办和统筹发展职业教育是政府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也表明,政府高度重视是校企合作发展的重要前提。美国联邦政府不仅独立设立合作教育基金,提高对合作教育的财政支持,另外还有专利和税收政策支持合作教育。因此,在校企合作中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法律保障、经费投入和政策引导方面予以支持和推动,这是校企合作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证。

(二)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与责任

在校企合作中,行业组织的利益诉求就是制订本行业人才质量标准,将行业标准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标准对接,培养本行业需要的人才,促进本行业企业的发展。那么,行业组织就有责任对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对人才标准进行充分认证,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为职业院校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信息反馈,引导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行业组织可以将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质量标准反馈给政府,由政府统筹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可以在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牵线搭桥,协调和指导校企合作,共同培养行业企业需要的人才。企业是经济组织,企业的职能就是发展经济、创造财富,服务社会和社区。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是人才,而生产一线的技能型人才主要由职业教育来培养。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需要。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希望能获得所需要的人才、技术服务和职工培训。企业属性决定了企业的一切活动在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有在可以获得利益的前提下,抑或是投资的成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企业才有可能参与校企合作。

(三)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与责任

职业院校参与校企合作是因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仅仅靠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是无法完成的。有学者指出:“就我国目前的高职状况,在院校进行高技能人才培养,无论从设备还是师资来讲都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目的,其利益诉求表现在利用行业企业资源解决学生实习、实践教学的场所,完成实践性教学,利用行业企业的信息优势和人才质量标准,调整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利用行业企业资金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减轻投资压力。但是校企合作的目标是育人,校企合作各种活动的开展是为育人服务的,不能单纯为了求利而偏离了育人的轨道,不能为了迎合企业解决廉价劳动力等需求而丧失职业院校育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作为文化人的自觉。

三、校企合作利益主体责权配置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和政策的缺失使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从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法律政策建设落后于校企合作实践发展的需要。政府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与政策,提倡“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但这些法规都比较宏观和笼统,与之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少。如在我国《职业教育法》中,虽然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是对于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方面具体有何种义务,未实现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并未有详细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未制定校企合作的专项法规条例,也很少有组织严密的职工培训法。校企合作中涉及的实习实训指导老师的待遇、学生安全和学生待遇等方面的立法也还不健全,使得合作各方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而难于解决。特别是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行业协会的现实地位限制了行业的责任能力

在我国,一些行业协会的前身曾是行业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中促进产学结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政府改革的进行,一些行业部门被撤销,部分行业协会沦为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被弱化,导致行业协会的职业教育功能不强。进入新世纪,伴随着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入, 要求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相结合的呼声越来越高,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但是从整体上看,目前在我国,行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并不高,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1]6 )强调要充分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力和地位,政府也缺少对行业组织的实质性的政策支持,他们无法进入运行体制内在整体上发挥作用,只能在体制外以自己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如《意见》中虽然提出“逐步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保障,行业的评价对职业院校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约束力。现实中政府也包揽过多,导致一些行业组织有名无实、难以为继,更谈不上协调和指导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三)激励措施不到位导致企业责权缺失

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的积极性问题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共性问题。企业积极性的问题在我国表现得要突出一些。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如《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但是,政府的激励政策尚不完善,现实中企业没有获得足够的利益也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但优惠多少,如何优惠等没有明确的细则。《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应该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但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主要靠企业领导人的觉悟程度和认识水平。而靠企业的奉献精神和校企领导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是不可能使企业真正参与其中的。同时政府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缺乏社会认可,对社会公益事业也提不起兴趣,也没有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意识。一些企业仅仅把参与校企合作看成是解决廉价劳动力的来源,有的企业甚至把校企合作看成是一种纯公益性投资和赞助,缺乏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识与动力,将自己置于配合的地位和旁观者、施予者的位置,而非一个合作主体教育单位,远远背离了合作培养人才的初衷。

(四)使职业院校偏重“求利”而弱化了“育人”之责

在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能否满足企业的需求,是实现校企合作的一个前提。对于企业而言,有助于其合法盈利的行为与合作,企业是欢迎的,无利可获的校企合作,是不会长久的。因为这种合作是对等的,互利的,是一种交换关系。而现实中,“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借助外部资源,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服务,强调政府以及行业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而很少思考如何用自身的优势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多从职业教育内部,特别是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角度考虑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并从职业院校角度出发,尝试构建校企合作的路径。而对企业的需要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诉求关注不够,许多职业院校并不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同时,许多职业院校自身合作能力不强,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自身服务能力不够,也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一些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育人也存在认识偏差,认为校企合作仅仅是为了利用企业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弥补院校教学条件的不足,把校企合作当作解决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渠道不畅的方法,并没有将校企合作当做育人的手段而与企业开展合作,目标驱动力不足,缺乏长久合作的诚意。现实中许多职业院校也并不了解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仅仅根据自己的现有条件来办学,培养出来的人才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缺乏办教育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校企合作偏离了育人的目标。

四、校企合作利益主体责权配置的策略

(一)明确责权统一的利益主体

校企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取向可能一致,也可能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各主体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并且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只有在各合作方可能得到现实利益的前提下,校企合作才会实现。一方面,各利益主体不能仅考虑自己的利益,还要充分听取和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一个组织获得长期生存和繁荣的最好途径是:考虑其所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满足他们的需求。”所以,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的同时要考虑行业企业的利益,企业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考虑职业院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要考虑行业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参与的主体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就要有“利他”行为。在责权统一的前提下,校企合作各利益主体才能达成合作的共识,结成合作的关系。

(二)构建基于平等对等关系的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校企合作不仅是一种育人模式,更是一个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资源再配置、利益再分配的过程。”由于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的社会属性、功能、利益取向的不同,要保证校企合作的长效运转,就需要各利益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为此,有必要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利益共同体。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必需基于平等和对等的原则。校企合作既是一种合作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校企之间通过各种契约建立合作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而建立契约关系的前提是各利益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各利益主体的责权是对等的。虽然各利益主体在共同体内部有不同的分工,而且在共同体内也有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利己、利他的。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有分工就会有交换,分工的缘由是人们有交换的需求,分工的程度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只有在满足各个主体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平等的社会交换。否则,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合作关系,这个利益共同体就会解体。

(三)形成利益共同体框架下的利益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

一是政府享有信息、政策、制度资源,根据行业企业、产业及市场的人才需求状况,通过政策引导、信息发布、制定产业及教育发展规划,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指导,为职业院校和企业牵线搭桥,搭建平台。政府投入资金、提供服务,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对校业合作的支持,共同培养高素质人才,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是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一方面通过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激励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如对于为职业院校提供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的企业,或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偿性补助。也可以对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是行业组织要提升责任能力,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指导。从国外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是其共同的特征。教育部有关领导也曾指出,要“提升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完善行业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机制,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一方面,通过政府的有效运作,尽快催生一批行业协会,作为联络与沟通校企双方的重要通道,并承担双方在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规格、教育质量评估以及办学条件支持与扶持等方面的事宜。另一方面,要增强行业协会的自治。政府应把校企合作中的一些细节工作下放给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参与到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决策中。从法规上明确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协作地位和作用,明确确立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促使行业协会在法规保障下参与校企合作。

四是职业院校也要增强育人意识,提升责任能力。职业院校要想赢得企业的积极合作,就要提升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增强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四)建立有效的利益主体责权配置机制

一是责权的配置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以职业教育部门、产业部门和人保部门为核心的,财政部门等多部门共同协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校企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常设机构和专职人员,管理与研究校企合作工作,协调各主体的利益,合理分配教育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人保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管理职能,科学规范校企合作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配置。同时,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管理指导职能应有的制度保障,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

二是行业组织应该积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组织最了解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方面的情况,有资格和能力组织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共同体中行业组织应该通过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提供行业人才培养标准,为企业、学校提供信息服务,引导职业院校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办学,并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

三是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参与责权配置。企业和职业院校是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在共同体内,互惠共赢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成立有职业院校和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校企合作委员会,双方基于共同发展愿景,综合考虑彼此实际情况,以契约的形式进行责权的合理配置,达成合作的共识。校企双方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校中厂”、“厂中校”、组建职教集团、“双主体”办学、“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等多种形式构建利益共同体,真正形成各利益主体“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深度合作模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本文摘编于陈胜,耿洁《校企合作主体的利益诉求与责权配置研究》,详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第7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庄西真:职业院校与企业双主体办学的治理结构:逻辑与框架
校企合作的机制研究
治理理论视域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结构的构建
高水平高职学校校企合作的优化路径
职教参考 | 职业院校“三教”改革阻力的表征、归因与消解
李名梁:应重视职业教育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