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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的财政经济综合监督部门,代表国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义务。

审计形式

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存在差异,所以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方式及在审计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同。在世界范围内,有四种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形式,并形成了相应的内部关系。第一种是立法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在立法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工作。第二种是司法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建立在司法系统中,具有司法权。第三种是行政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审计监督。第四种是独立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既不隶属于立法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具有超然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第三种(即行政式)。

审计对象

国家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状况。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特点

一是独立性强。这不仅体现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和工作上的独立性,还体现在人事上的独立性和经济上的独立性。二是强制性大。这主要体现在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和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三是权威性高。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对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四是综合性广。国家审计不但监督面广,监督层次也比较广泛。对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

目的

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合法是指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效益是指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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