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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治理

从公民参与的角度出发,强调改变传统自上而下的公共行政模式,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管理的模式。治理实质上是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改变,它使政府由先前的封闭、统治、等级、低效等状态转向开放、协商、平等、高效等状态,透明性、回应性、有效性、责任性等是治理的基本特征。

概念形成

“治理”是公民参与领域的新现象,直到20世纪80年代,治理仍是一个并不多见的词汇。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概念。此后,在政治发展研究领域,“治理”一词开始得到广泛运用。1992年,世界银行年度报告的标题是《治理与发展》;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一份《促进参与式发展和善治的项目评估》;1996年,联合国开发署的年度报告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管理的发展和治理的分工》为题;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一份《治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1998年《国际社会科学杂志》出版了《治理》专刊。20世纪末,联合国还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并创立和出版了《全球治理》杂志。在当时,研究治理与善治的主体主要是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治理的内容也主要是描述后殖民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状况。而作为行政学的一种分析框架,公民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基本主张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1998)、《重塑政府还是重塑我们自己》(1997),以及《公共行政与后现代:美国人2000年后的一些研究重点》(1999)等系列文献中。公民治理理论代表了一种新的公共行政价值观,这些新价值观是建立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某些缺陷的批判基础之上的,是在一定意义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种超越。明确提出“公民治理”行政模式的是美国学者R.C.博克斯。

主要内容

此理论建构的基础是美国政治传统的三项基本价值,即地方控制、小而有回应性的政府、行政专业人员是人民的咨询者而非控制者。具体而言,即:放权地方,让地方政府能有充分的自主权决定自己的行动,以满足地方自主需要;建立小型而具备高度回应性的政府,加强民众的监督,消除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疏离感;政府管理须以公民参与为导向,施行公民主义,以消解集中控制的专业主义行政模式,达到参与和关怀的目标。

从20世纪开始,行政国家膨胀,行政环境发生很大变化,致使这些传统的价值因素经常受到冲击,它们逐渐被集权、大型政府、专业人员等观念所淹没,公共事务逐渐成为职业政治家与专业行政人员的专利,而真正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的公民却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所给予的任何结果。针对此背景,博克斯试图建立“公民治理”这一立基于公民对公共事务(首先是社区事务)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这一模式由公民、职业政治家、行政人员三者共同组成,最主要的特色在于将以往的“官僚中心”行政模式转变为“公民中心”治理模式,通过重新赋予公民及行政人员一个新的角色,为公共行政重新找回民主的本质。

四项原则

为了让社区公民治理模式能在21世纪发挥作用,博克斯认为应当践行四个原则:①适度规模原则:有些政策属于全国性的,有些则适合地方特点,政策范围应视议题性质而定;②民主原则:公共部门应重视对人民需求的回应;③责任原则:居民是社区的拥有者,职业政治家及专业行政人员的功能是给予支持和协助,而不是高高在上和发号施令;④理性原则:必须认识到,决策是极其重要的工作,需要花费时间审慎思考,同时要给人们表达自己与听取别人的机会,并应尊重他人的观点。认为随着公民的自主性与要求参与的需求越来越强烈,21世纪是公民治理的时代。公民将会更深入地参与社区事务,自我决定社区的未来愿景,以及达致愿景必需的社区政府结构。

组织结构

主要是公民委员会和社区协调委员会。公民委员会将参与绝大多数的公共服务,而且这种参与是直接而持续的,他们将关注目标设定、政策制定、同时监控管理的执行。它也要服从于作为地方管理当局的民选代议者的评估、纠正和批准,与公共服务提供者进行公开对话。社区协调委员会作为为公民参与、政策或项目制定的协调人,而不是充当公共利益的唯一解释者。所有涉及社区利益的事务都通过社区协调委员会这一平台进行彻底、公开的讨论,保证公民真正参与到决定社区未来发展的决策过程中,这样管理当局也不再承担代议制失败而带来的责任。只有在各种利益出现冲突和斡旋的时候管理当局才做出最终决策;只有决策过程需要公正和一致时,管理当局才进行监控并评估政策执行的成果。

积极意义

公民治理模式的基本设计就是通过成立必要的治理机构来协助民众持续、便利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实施,从而使其在得到广泛的民主锻炼的同时,也得到一定的满足,塑造“积极的公民”,公民是治理的主角。公民治理理论是对过去由国家作为绝对主体进行社会生活协调产生的反思,突破了单纯政府管理的局限性,也使政府逐步认同小政府大社会的新型社会管理理念。公民治理理论的基本价值在于强调公民参与的行动。通过参与式民主将实现政府与民众间双向、对等和可达成共识性的沟通,这种参与式的对话,除了要反映真实的世界,更重要的是由对话者共同采取具体行动来落实彼此的共识和决定。同时,公民治理理论对于社区治理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公民治理理论主张由公民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命运与公共事务,这是一种由公民自治的政府体制,而不是以公民为名的代议政府。这种由积极的公民直接治理的形态并不需要在政府的每一层级中出现,公民只要作基层的决定即可。在社区范围内,政治可以真正成为每个人都参与的日常生活之一部分,而不只是代议制下由专家所垄断的专业活动。

扩展阅读

  • 博克斯 R C.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 修订版.孙柏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 肖滨.政治学导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
  • 谢芳.西方社区公民参与:以美国社区听证为例.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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