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据此,买卖房屋的协议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如不动产抵押协议等)均可适用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限制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屋所有人不得进行一房多卖,否则,其违反房屋预告登记内容作出的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买受人不愿意进行预告登记,则法律不宜强制其办理登记手续 。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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