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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属于对民事主体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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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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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报道是新闻单位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从而进行监督的活动。《宪法》对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有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但同时会涉及对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的使用,因此有必要对二者予以平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为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无需民事主体的同意。对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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