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指乡村治理主体运用乡村公共权力对乡村资源合理配置,对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管理和协调,以期在各种关系和制度的规范下,促进乡村社区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最优发展。
乡村治理体系内嵌了乡镇政府、村支两委,以及村民小组等治理主体,进而构成国家治理体系在基层维度上的治理层级。其基本目标是维护乡村社会的基本公正,促进乡村社会的经济增长,以及保障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向乡村社会提供以下公共物品:①乡村社会的安全与秩序。②乡村社会的基本平等,包括乡村社会的基础教育、居民健康保障、低收入人群扶助、养老计划支持等。③对农业生产的必要支持,包括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农产品市场开拓与价格稳定计划,以及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改善等。④乡村社会的基础设施。⑤乡村地区的环境保护。
中国乡村治理的演进经历了1949年以前国家统治下的县政绅治、1949年到改革开放前国家主导下的政社合一和1978年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三个阶段,折射着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社会问题愈加复杂,治理任务更为严峻,乡政村治制度的内在张力亦愈凸显。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通过具有强社会性的基层党组织来弥合与统摄行政制度自身固有的治理技术化趋势及制度内卷化困境,充分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各自的优势,并将前述系统整合而融为一体来指导制度实践,推动基层治理发展,乡村治理逐渐由单纯注重民主扩展到法治,再到自治、法治、德治并重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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