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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欣赏

这种活动与音乐的创作、音乐表演一起,构成音乐审美实践活动的3个基本环节。音乐欣赏的过程,也就是欣赏者(听众)将欣赏对象(音乐)从一种外在的声音客体转化为内在心理感受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了聆听、理解、感受这样3个紧密相关并且互为因果的要素。

聆听音乐

即对音乐音响的感知,这是音乐欣赏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位音乐欣赏者,都只有通过听觉触及实际存在的音乐音响,才能够领略到音乐作品的审美特征。人类听觉感官系统的生理特性,是感知音乐音响的天然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听觉系统发育正常的人,都具有聆听音乐的能力。但音乐的听觉较之人们的日常听觉有着更高的要求。首先,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人的听觉必须对声音的高低、长短、强弱,以及音色等要素具有更加细微的分辨能力,对这些要素的组合形式诸如旋律、节奏、和声等,具有一定的把握能力。此外,由于音乐是时间性的艺术,音乐的音响材料及其各种组合形式在时间中展开并随着时间而消逝,欣赏者若要从一部音乐作品中获得较为充分的审美体验,就不仅需要能够听到当下正在发声的音乐音响,而且还需要把已经获得的听觉印象完整而清晰地保留在记忆中。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音乐记忆力,欣赏者才可能对一部音乐作品进行完整的把握,对前后听到的音乐音响进行回顾和比较,从中感受到作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该作品整体结构上的内在逻辑。不同的欣赏者在音乐听觉的敏感程度和记忆能力上存在着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往往带有一定的先天成分。但人的音乐听觉能力也并非一成不变,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与训练,在原有的基础上使自己的音乐听觉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提高。受各自文化传统以及某些遗传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欣赏者,通常在音乐听觉方面也各有所长。例如,大多数东方人在音乐欣赏中对音乐的旋律较为关注,印度及中亚地区的人们甚至对小于半音的微分音程都有着很强的感知和控制能力;西方人则对于和声色彩的变化更加敏感,在多声音乐思维的体验和运用上更胜一筹;而非洲居民及其后裔对于复杂节奏所表现出的热情和非凡的创造力,显然是其他地区的人们所无法企及的。由此可见,人类的音乐听觉既含有自然的、生理的基础,也含有社会的、文化的基础,而音乐欣赏活动正是建立在这种基础上并由此而展开的。

理解音乐

音响感知虽然是音乐欣赏活动的起点和基础,但却不是音乐欣赏活动的全部。音乐作为人类所特有的精神产品,不单纯是声音的聚合物,更是意义的复合体,它承载着人类所赋予的种种精神内涵和文化信息。因此,音乐欣赏过程的关键在于音乐的理解,即对音乐意义的把握,对音乐作品精神内涵及人类文化信息的感知与领悟。音乐作品的意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本体意义,一种为关联意义。音乐作品的本体意义产生于音乐作品自身特有的音响组织结构之中,是音乐诸要素在某一特定组合方式下所呈现出的感性样式。欣赏者对音乐本体意义的理解,需要在音乐范围内以听觉审美的直观经验为根据,而不必将音乐的音响形式与音乐之外的其他事物相联系。这种理解方式通常更适用于“纯音乐”,即无标题的器乐作品。当然,即使是一些标题性的音乐作品,欣赏者同样可以从本体意义上对其进行音乐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音乐作品的标题、歌词以及各种文字提示等,都只是作为某种辅助因素融入人们的理解之中。普通的音乐欣赏者或许认为,音乐的本体意义比较难以把握,它似乎太抽象,甚至有些神秘。其实,音乐的本体意义恰恰是十分具体的、直观的。一首圆舞曲优雅轻盈的律动,一首进行曲铿锵有力的音调和节奏,甚至于L.van贝多芬音乐中的英雄气概、F.肖邦音乐中富于诗意的激情,这些感性样式及其精神内涵,都是欣赏者能够从音乐的音响形态中直接获得的。因此,音乐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并不在于正确地获得音乐的感受并领悟到作品所具有的精神内涵和文化信息,所谓的困难只在于将这种感受再度转化或翻译成另一种与音乐完全不同的意义表达方式,如语言文字、视觉图像等。人们通常所说音乐理解中的“多义性”“多解性”“不确定性”等,也大都出现在这个转化或翻译的环节上。但这一环节对于音乐欣赏活动而言,其实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需的。从音乐本体意义的理解过程来看,欣赏者如果从音乐作品中获得了作曲家想要传达的感受,音乐的理解便已然得到了实现。至于欣赏者是否有能力或有必要将这一感受用另外的表达方式予以解释或转达,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音乐理解本身的范围。正是基于这一事实,音乐被认为是一种不可翻译而且也无须翻译的“特殊语言”。

音乐作品的关联意义

与音乐作品的本体意义有所不同,音乐作品的关联意义需要建立在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之上。欣赏者对这种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已不能够仅限于音乐作品自身的音响形式,而需要将作品的音响形式与其表现的特定对象物结合在一起,在欣赏者的意识中,使之共同成为一种综合化的审美意象。这种针对音乐作品关联意义的理解活动,的确需要经过一个将音乐的音响形式转化为概念、形象、情感等非音乐因素的过程。在欣赏标题音乐作品及歌曲、歌剧作品时,这一转化过程即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在这类作品中,音乐的关联意义往往居于突出地位。作曲家通常在这类作品中借助于标题、文字说明、歌词、剧情等,对音乐的表现意图予以明确的限定,并且通过类比、象征、模仿等创作手法,调动欣赏者的联觉、联想与想象,以期望在音乐作品的音响形式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带有约定性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某个概念、某种情感或形象、景物乃至一段故事情节,都可能成为音乐的“内容”,而音乐音响结构本身则被视为用来表现这些内容的“形式”,音乐理解活动就变成了通过感知“音乐形式”来实现或达到对“表现内容”的认识。应当承认,这种针对音乐作品关联意义的理解活动在音乐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对于音乐欣赏者来说,理解音乐作品的关联意义,不仅有助于全面而深刻地感受某些标题音乐作品的美,而且更有助于人们从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多种角度,发掘音乐作品的价值,进而使音乐艺术的其他非审美功能,如教育、宣传、移风易俗等,得到更充分的实现。然而仍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音乐作品都必然具有关联意义。将音乐与其他事物相联系的音乐理解方式,也不是一切音乐欣赏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审美法则。即使在某些特定的作品中,作曲家抱有明确的表现意图,期望用音乐的语汇来表现概念、形象、情感等非音乐因素。事实上,他用来实现其表现意图的途径和手段,毕竟是十分曲折、间接的。从音乐欣赏的角度来看,欣赏者若要理解作曲家赋予作品的关联意义,就必须在文学、历史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知识,甚至在思想感情和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也需要与作曲家达到某种程度的一致。不知道W.莎士比亚的戏剧,就无法理解P.I.柴科夫斯基的交响序曲《罗密欧与朱丽叶》;不知道1812年俄法战争这一历史事件,自然也就无法理解《1812序曲》,以及作曲家对于这一事件所抱的态度和情感。所以,对音乐作品关联意义的理解,是要受到更多外在条件制约的。建立在这种理解方式之上的音乐欣赏,或许能够给欣赏者带来某些比听觉感受本身更加丰富的感性体验,但如果把这种理解方式看成是唯一正确的音乐欣赏途径,就将忽略甚至贬低许多优秀的无标题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同时也把很多热爱音乐的人们拒之音乐艺术的门外。

在音乐欣赏中采用怎样的理解方式,也就是说,音乐欣赏者是更多地关注音乐本体意义,还是更多地关注音乐的关联意义,这一方面要取决于被欣赏的音乐本身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欣赏者自身的兴趣、习惯。一般情况下,那些包含了标题、歌词,或者与某种视觉艺术相结合的音乐作品,如歌曲、歌剧、舞剧、电影或戏剧的配乐、标题性的交响曲等,这类作品不仅比较适合于从关联意义上进行理解,而且也期待着这种理解。因为作曲家在这类作品中所要呈现的原本就是一种基于音乐但又超出了纯粹音乐范围的综合审美意象。假如这类音乐作品的关联意义不能够有效地揭示出来,综合审美意象就不可能完整地呈现在欣赏者的意识中,作曲家的审美意图也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但对于另外一些无标题的纯器乐音乐作品来说,如果欣赏者仍然要一味地追寻其关联意义,便有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困难,甚至会引发种种漫无边际的解释和望文生义的猜测,从而导致欣赏者的注意力过多地转向音乐之外,转向那些与音乐或许有着某种关联的事物。这样一来,音乐艺术便在一个并不擅长的领域内,被当成了一种不完备的,或者说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语义符号。从音乐欣赏者主观方面讲,喜欢何种类型的音乐作品,或者说习惯于在欣赏过程中采取何种理解方式来对待音乐艺术,是因人而异的。通常,有一定音乐专业素养的欣赏者,即那些在乐器的演奏或在和声学曲式学等方面掌握了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听众,较易于通过本体意义的理解来欣赏音乐。而一些在文学和历史的知识方面具有较强兴趣而且富于幻想的听众,则往往更热衷于音乐作品关联意义的探究和玩味。但即使在相同类型的听众当中,或甚至在同一个欣赏者那里,由于不同的环境、心境的作用,也可能会以不同的理解方式来对待相同的音乐作品。譬如,在比较关注音乐本体意义的听众当中,有人侧重于从音乐的结构形态方面体会一部音乐作品的完满与美妙,也有人更乐于寻找音色、力度变化所产生的听觉美感,善于分辨不同演奏者在演奏中表露出的微妙差别和风格特征;而在那些比较关注音乐关联意义的听众当中,有人经常把音乐的音响同视觉形象相联系,也有人更容易对音乐的音响产生情感或观念上的联觉或联想。此外,在音乐审美反应的强度上,不同的欣赏者,或同一欣赏者在不同的环境、心境作用下,也存在着种种差异。人们有时会全神贯注地倾听音乐,全身心地投入到音乐的情绪氛围之中,有时却只是把音乐当作一种背景式的听觉刺激。所有这些不同欣赏方式,其实并无高低优劣之分。音乐本是一种拥有着内在秩序而又充满自由变化的艺术,欣赏者的思维方式和欣赏趣味只要与这种艺术的特性相适应,就能够从不同的角度领略其多姿多彩的美。

感受音乐

同文学或各种视觉的、综合的艺术门类相比,音乐艺术具有非语义性和非造型性的特点。因此,现实物质世界的概念和形象难以在音乐中得到直接的反映和表现。人们在欣赏音乐艺术时,常常是主观感受多于客观认知,感性体验重于理性思考。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艺术欣赏活动都是一种将客观对象主观化的过程,但音乐欣赏较之其他艺术欣赏活动而言,显然更具主观色彩。音乐欣赏过程中的理解活动与人类一般认识活动之间是有区别的,因为这两种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有所不同。从根本上讲,人们欣赏音乐并不是为了获取某种在实践上或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认识,而是为了获得一份良好的感性体验。建立在聆听与理解之上的审美感受,才是音乐欣赏活动的最终目的。在音乐欣赏活动中,理性的认识与思考,或许可以起到某种强化和巩固审美感受的作用,但其本身并不能成为音乐欣赏活动的终结点。无论是针对音乐本体意义还是关联意义的理解活动,都只有在化作欣赏者真切的、内在的审美感受时,才可能最终实现其应有的价值。音乐欣赏作为一项人类特有的审美实践活动,表明了人的听觉并不仅仅是一种能够为理性认识提供某些外界信息的工具,艺术的、审美的需要,对于人的听觉感官而言,同样是一种最自然的、最具根本性的内在需要。从更高的哲学层面上看,通过音乐欣赏而获得听觉审美需要的满足,这是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一种肯定。正如K.H.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类感官的形成乃是“以往全部世界史的产物”。千百万年的自然进化和社会实践过程,造就了人类听觉感官的审美能力,使我们的耳朵能够从纷繁复杂的乐音组合中感受到内在的秩序与张力,使我们能够通过听觉领略到一个由各种音响材料构成的感性世界所特有的美感和意味。虽然不能够断言除人类之外的其他地球生物都不具有听觉审美的能力和需要,但有一点事实是十分清楚的,即唯有人类能够在自身的进化过程中,创造出超越于生物自然本能之上的文化,而听觉的审美对象——音乐,便是这人类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只有人类才拥有可称之为“文化”的音乐,只有人类才有能力按照自身的需要,运用自己的身体和特殊的工具(乐器及各种音响设施),将听觉的审美需要对象化,并以文化的方式进行保存、积累、传播和发展。因此,对于音乐欣赏者来说,音乐欣赏活动绝不仅仅是在满足个体的、生物性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音乐欣赏活动实现了欣赏者个体与整个人类文化的认同,显示出他作为人类成员所具有的人的本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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