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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书》中的义利观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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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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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书”是四部儒家经典的合称。四书五经,是重要的儒家经典著作,西汉之后学五经,南宋之后学四书。南宋理学家朱熹将《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合在一起进行注解,称其为四书,“四书”之名始立。义利之辨,是指中国古代关于道德行为与物质利益关系问题的争辩,与传统社会个体的自我修养及国家治理密切相关。《四书》对义利之辨有丰富的理论阐释,集中体现了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孔子在《论语》中第一次论及义利关系时,就鲜明地提出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点,孟子更是从多个角度来详细阐释义利关系。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内涵极为丰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深远的时代价值。
    强调个人修养
  准确理解《四书》中的义利主张,可以从朱熹的相关解释谈起。朱熹所著《四书章句集注》,是《四书》影响力最大的注本之一。朱熹对“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解释是“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朱熹把“义”理解为天理,把“利”理解为人欲,显然是源于他自己的理学思想中“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朱熹认为,在孔子的思想中,人情欲望对于个人修养起负面作用。
  那么,先秦儒家是否真的批判否定人的欲望?尽管朱熹是儒学集大成者、理学大家,但他关于“义”“利”的解读始终受到后世学者的质疑。在《四书》中,孔子肯定“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显然孔子并不反对人的致富欲,只是不赞成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先秦儒家重视人的情感欲望,认为正是因为欲望,个人才能和他人相互感通,仁道才因此而重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没有“欲”,就没有理解他人的可能性。可见,人情欲望的存在是被孔子肯定的。
  不同于朱熹完全否定“欲”的主张,先秦儒家所批判的“利”是“私利”,而不是人所有的欲望。“私利”意味着只考虑自己的欲望而不顾他人;“义”也应该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上,但“义”人不是单单虑及自己,而是重在为公。先秦儒家的“义利之辨”指出,如果每个人只顾(私)利,那么人与人之间就会发生争斗。
  孟子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理解孔子的“义利之辨”的。《孟子》开篇就强调:“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如果以利为先,人眼里没有他人的利益,那争夺就不会停止。正是出于这种思虑,儒家提倡了“礼让为国”。因此,在伦理关系中能做到以对方为重、在政治事务中能做到以公益为重的人物,会受到儒家的敬重。孔子在臧否古今人物时,高度称赞吴太伯、伯夷、叔齐等以“让”德著称的人。他说:“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对于君子而言,财产之类的利益,应该是他提高自身修养的工具;对于小人而言,他们放弃了个人修为,一生忙忙碌碌只为了追求财富,而忘记了自己人生的意义。正如《大学》中所说“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可见,先秦儒家强调“公”和“私”的区别。先秦儒家认为,只有超脱个人得失,做到心中有他人,以天下为重,才能走向“义”的境界。
    主张民本仁政
  君子以义为先,并不意味着先秦儒家完全否定“利”的意义。“君子”和“小人”在先秦有着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人品行修养的不同,君子是有德之人,小人是无德之人;另一种隐含政治地位的区别,君子是有社会地位和身份的人,小人指普通百姓。因此,先秦儒家对于义利关系的讨论不仅局限于个人修养,而且上升到政治层面,探讨如何能够平衡“义”和“利”的矛盾,进而实现善治。义利观与儒家传统思想中的仁政和民本思想紧密相关。儒家主张,不能简单用道德说教方法来统治,还需要满足老百姓对“利”的需求,这是仁政的前提。
  在先秦儒家看来,对于有修养的人来说,仁义就像日常需要那样不可或缺,《论语》中主张喜爱仁义就应该像喜爱美食那样自然。但是,这只能是对于君子而言。而普通百姓在面对利益时,可能难以严守道德标准。遇到此种情形,儒家反对严刑峻法,主张民本政治,强调反思为政之道。孟子说,“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在《论语》中,曾子提到,当法官(士师)遇到老百姓犯罪的情况,即使坐实了其罪行,也应该考虑为政者的过失:“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孟子主张不可只惩罚罪恶行为,而不去考虑背后百姓生计的困难:“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仁政并不是简单的道德说教,而应重视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庸》中强调:“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而仁政的第一步,首先要解决老百姓急迫的温饱问题。就如《孟子》中所说的:“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当老百姓的基本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之后,方可通过礼乐教育来提高民众的道德修养。《管子》也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显然,顺序不可颠倒,否则,一切礼乐教化都无法发生作用。同时,统治者也应该以百姓之利为利,而不是谋求自身财富的聚敛。在战国时期,各国君主出于战争需要,强迫百姓开垦荒地。儒家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因此提出了“以义为利”,《大学》中指出,“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四书》对“义利之辨”的解释体现了儒家义利观的丰富内涵。其“义利之辨”既有对个人修养方面的强调,又有其民本仁政的意义。对于个人修养来说,“义利之辨”的意义在于强调“公心”对“私心”的超越。要想成为一名君子,应该做到“仁以为己任”;对于为政治理而言,统治者不能简单说教,而应以满足百姓物质需求为要,必须做到义利兼顾。《四书》中的义利观体现了儒家中庸之道的修身和处世哲学,展现了儒家先哲的风骨和智慧,2000多年来,深深影响了中国人的人生志趣、价值选择以及安身立命之道,值得后世不断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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