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情不等于有婚姻,感情破裂亦不代表婚姻破裂,从婚姻法角度而言,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无法达到离婚的法律效果。在我国,准予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若婚内出轨已符合前述情形的,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若一方婚内出轨仅是偶发性,并未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仍然是“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第一,婚姻基础是否稳固,如双方结合的方式(父母包办、自由恋爱、亲友介绍)、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如何等;第二,婚后感情是否和睦,如双方是否平等互助,矛盾纠纷是否经常发生;第三,离婚原因,如双方存在哪些矛盾,一方过错是否严重;第四,夫妻关系现状如何,如是否仍然共同居住,是否存在家庭的概念;第五,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一方婚内出轨,是评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并非唯一的参考因素。
一般而言,婚内出轨并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影响不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不分或少分财产一般存在于对一方故意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之时。
但是,如果婚内出轨,已经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导致离婚的,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于婚前或婚后签订的,关于违背忠实义务一方于离婚时应承担财产损失之不利后果的协议,一般也被称作“净身出户协议”。《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的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该规定在当时引发社会争议,后未被《婚姻法解释(三)》采纳。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属于身份协议,客观上限制了离婚自由,而应归于无效。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忠诚协议只是涉及身份关系,但并非身份协议,本质上,它是对财产的分配方式进行约定,另外忠诚协议亦未剥夺出轨一方主张离婚之权利。实践中,如果双方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应当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则系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这才属于限制离婚自由。而忠诚协议中,无论是“净身出户”还是“盛装出户”,都不影响“出户”行为本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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