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久前某女士过去的一名男同事王某深夜向其发来一条暧昧短信,不料竟被本就小气对她疑心重重的老公发现。老公看了勃然大怒,认为自己每天辛辛苦苦在外挣钱,她居然在家勾搭其他男人,于是坚决要与其离婚,并连夜与其分居。其实,暧昧短信只不过是同事的一个玩笑,然而这个玩笑开得太大了。请问:暧昧短信害人差点离婚,受害人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暧昧短信害人差点离婚,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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