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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儿子安心学习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时间

乔先生诉称,婚后不久儿子便降临人世,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可不久夫妻双方因种种原因,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5岁的儿子随乔先生共同生活,妻子陈女士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并可以在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五16时至次周的周一早上8时探望儿子。看着儿子一天天地长大,双方也相安无事,可自从儿子进入小学读书后矛盾出现了。乔先生认为如果继续按照这样探视,肯定会影响儿子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为此,乔先生与前妻协商多次,可陈女士一直不肯答应。为保障儿子学习不受影响,考虑再三的乔先生只得将前妻告上法院,请求将前妻探望儿子的时间变更为每月第一个周六的8时至周日18时。

陈女士则辩称,探视儿子的时间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且每月两次的探视不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陈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依法行使,每月两次的探视时间并无不当。但由于孩子已经进入小学读书,陈女士每次探视结束后于周一上午将其直接送至学校读书,可能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秩序,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应酌情予以变更。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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