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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填上出借人签名 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吗?

向他人借款已还清,但借条没有撕毁,而借条上的“出借人”一栏空着,不料吃上了一场官司。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某诉称,去年12月底,被告杨某因急用资金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同日,张某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杨某。借款后,几经催讨,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至法院。

而杨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是情人关系,并没有向张某借款,本案5万元款项其实是自己向案外人叶某借款的借据,当时出具借条时“出借人”一栏空着,并于今年1月中旬还清了借款拿回了该张借据。当晚,其与张某一同住宿在三门某酒店内,杨某随手将借条放在床头柜上,而张某趁其熟睡之际,窃走了床头柜内的借条。后向原告索要借条,原告谎称已经帮忙撕毁。因两人的特殊关系,杨某对张某充分信任。谁曾想,自己竟然被这张借据吃上了官司。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向案外人叶某转账的银行汇款单及一份三门医院住院病历,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上载明被告杨某的联系人是原告张某,关系“夫”,用以证明被告与案外人的借款事实以及原被告系属情人关系的事实。然而,原告对两人的关系矢口否认,坚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且无论双方是什么关系,都不能认定涉案借据是原告偷走的,也不影响两人借贷关系的成立。

那么,张某与杨某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据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收款凭证。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原告张某持有被告杨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其借款5万元的借条,且原告向本院详细陈述了借款的资金来源和交付经过,对此,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杨某抗辩称涉案借条系原告张某从被告杨某处盗窃所得,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张某有盗窃涉案借条的事实,被告向案外人叶某转账的银行汇款单系被告杨某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告陈述涉案借条是出具给案外人叶某,但借条上“出借人”一栏却没有“叶某”的署名,反而是“张某”。据此,被告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格式化”借条,不少债务人在对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等借条内容进行核对后,就在格式借条上签字,出借人一栏往往不填写或由借条持有人事后填写。借条未载明出借人的,在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这使自己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境地。所以,债务人在出具借条时,应书写规范、内容严谨,不能在借条中留有大量空白,以防止他人后期自行填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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