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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局报案,不是报了案就能立案,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得立案,实际上并不是这么回事,也不是公安机关推卸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文对什么是立案,什么是公安机关立案,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进行了探讨。

什么是立案?

立案,这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对审查结果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什么是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进行接受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公安机关自己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自己的管辖权限范围,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件刑事案件均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未经立案不得对任何人和财物采取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即已有证据材料证明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实施中、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种形态。此时,一般只要证明确实有可能发生了犯罪即可,如:野外某处发现一具尸体,死者系锐器多次刺破心脏死亡,能够明确排除自然死亡,此时即可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14岁以下未成年人等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实施的行为。再比如盗窃、诈骗等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可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置。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有一定的职能分工,同时在公安内部也有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各公安机关之间,只能在自身管辖权限范围内才享有立案的权力,超出管辖范围,则需要移送相关机关或按规定程序报批,请求指定管辖。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海关法》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

1、接收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接收报立案材料的形式:

(1)群众或受害人报案,控告,举报等

(2)犯罪嫌疑人自首

(3)上级工作指令

(4)其它公安机关移转,如其它公安机关在侦查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有涉案线索的

(5)其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移送,如税务机关发现偷税犯罪线索的,食药监部门发现食药品犯罪线索的。

(6)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如街头巡逻,或盘查发现等

(7)其它情况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4、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5、然后制作《立案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制作《立案告知书》。

6、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控告人的法律文书是《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检察院也认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但自己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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