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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问答

转: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问答

一、什么是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答:所谓“一老”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没有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具体标准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女年满5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

所谓“一小”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没有医疗保障的学生、儿童。具体标准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以上两种人称为“一老一小”,对“一老一小”建立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统称为“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医疗保险制度之一。

二、为什么要建立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答:“一老一小”人员,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险,一旦发生疾病,尤其是大病,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经济方面沉重的负担和精神方面巨大的压力,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北京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经200758日第158次市长办公会批准,出台了《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我区也于712日第21次区长办公会审定批准,通过了《宣武区关于落实“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并将在我区全面贯彻实施,预计我区将有6万余人纳入“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从此,“一老一小”将告别没有医疗保险的日子。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语已经非常熟悉。过去常说的所谓劳保已经逐渐被时下的社会保险所代替。与此同时,商业保险这一名词也很快在民众中传开。但是,相当多的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什么是商业保险?它们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人身保险。他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都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保险,二者具有不少联系。
    1
、不管是社会保险,或是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被保险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2
、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都是要求投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

3、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比较接近,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很近似。
    4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体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
、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保障其发放。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5
、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
    6
、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7
、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贡献的劳动量和所交保险费数额虽然因困难程度和收入水平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享受到的权利是相同的或相对平价的。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四、对“一老一小”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应坚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积极引导、强化服务、力争应保尽保的原则。

五、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这项制度主要有6个特点:

一是大病有保障。将住院和门诊大病列为保障内容,有效化解大病重病风险;

二是政府补贴高。政府每年为城镇老年人补贴11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贴50元,据测算,政府每年要为这项医疗保险补贴4亿元左右;

三是个人缴费少。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四是覆盖范围广。基本覆盖了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覆盖范围达到200万人;

五是医院选择面宽,就医方便,结算容易;

六是制度衔接好。此项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与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互助金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北京市制定“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北京市制定“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是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

三是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

四是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五是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六是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七、“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A类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八、“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药费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九、“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日期?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91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101日起实施。

十、“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困难群体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十一、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哪几种人?

答: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三)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四)外地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大学生、复读生、“西藏班”和“新疆班”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五)本市农村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十二、学生儿童参保后可以享受什么保障待遇?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十三、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十四、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是什么?

答: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1日至 9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1日至 8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再办理本参保年度的参保手续。

十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十六、有哪几种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以下六种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十七、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后在什么时间内可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1日至9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1日至831日办理变更手续。

十八、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什么病种属于 “特殊病种”?

答:“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上五种“特殊病”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十九、在什么情况下,学生儿童参保后可以办理退费手续?

答: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二十、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跨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后应如何进行结算?

答: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二十一、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如何进行结算?

答: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8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二、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急症时,应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十三、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转院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二十四、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发生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十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

答: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十六、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外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二十七、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本市16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在外埠居住或就读,应如何办理就医和报销手续?

答: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二十八、享受“低保”和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能享受医疗救助吗?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二十九、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见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

三十、在北京市就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能否参加本市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答:附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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