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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躲了,藏在黑暗中的凶手

原本风和日丽的踏青旅行,却转眼就被意外致残。说好的准时接送孩子放学,却突遭重击倒地不起。与闺蜜约定的外出购物,却再没了赴约的可能……天上不会掉馅饼,却免不了高空抛物的“横祸”。于是,有人形容,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抛下东西的人就是藏在黑暗中的凶手。

01

近日,贵州贵阳一小区内,一名两岁幼童从高空将玩具一件件抛落,直接导致一奔驰车被砸中,多处受损。车主找到幼童父母要求赔偿,幼童爸爸却声称,车没停到停车线内也有责任。对此,车主表示,小区无规范停车位,并进一步重申,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此时,幼童父母又回答,砸到人就赔人。

我们似乎无法过度苛责一名两岁幼童,却能清晰地看见“熊孩子”背后的“熊家长”。有趁人不注意,一把将人推下楼梯的,有在公交车上搞破坏,把真皮座椅全部划烂的,还有嫌楼外施工电钻声音太吵,转手就用刀子割断工人安全绳的……“熊孩子”的故事听多了,印象最深的却是那句“他还只是个孩子”。在“熊家长”的逻辑中,连高空抛物这样关乎生死的举动都能置若罔闻,又何况其他自以为无关痛痒的过失呢?在面对己过的过程中,往往三种姿态最为常见,态度诚恳认错弥补的,自知理亏缄默不语的,死不认错反咬一口的,幼童父母明明有错在先却能将“无理”演绎得如此理直气壮的,当属“极品”。反观在高空抛物的当事人中,这样不以为然还深感冤屈的不在少数。有人说,自己就是小两口吵架扔东西泄愤,没想到砸中了别人,有人说,经过楼下的人那么多,偏偏被砸的只能怨自己“点儿”背,甚至有人说,大风把阳台的花盆吹下去的,错误只能找风承担……花样百出的说辞背后,都逃不过一张强词夺理的嘴脸、虚妄逃避的心理和泼皮无赖的本性。思想离线,意识全无,你不为安全保持自律,又有谁愿意为你的生命上紧发条?“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训诫说过千遍万回,还是有人不愿记住,非要等到来日横祸降临在自己头上,又演出一场哭天抢地的悲情戏码。

02

无独有偶,剧情升级。近日,安徽阜阳居民小区一位23楼的住户,高空扔啤酒瓶,恰逢楼下有一居民路过,被吓得不轻,幸好没有受伤。随后,民警根据监控找到丢酒瓶的人家。当被询问谁丢了酒瓶时,老人辩解是自家孩子丢的,但在随后的追问中得知,老人口中的孩子已经40岁了。最终民警对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老人也承诺不会再让儿子往窗外扔东西了。

在对“高空抛物”的认识中,许多人心存侥幸,觉得往楼下扔东西的人那么多,怎么会恰好是我砸中别人?但这种“侥幸”却往往以另一种悲情的色彩应验在无数个恰好经过的路人身上,对于他们来说,或许快走一步是生,慢走一拍便是死。寻常出行的一天,却被命运开起了生死擦肩而过的“侥幸”玩笑。你永远无法想象,下一秒夺窗而出的会是什么?食品包装袋、外卖盒一类的生活垃圾?水泥石块、玻璃板材一类的装修垃圾?亦或是离奇的菜刀、坚硬的木棍、沉重的石膏?你只能不无后怕地肯定,一旦被砸中,轻则致残,重则丧命。随手抛下的东西被咬牙切齿地视作杀人元凶,藏在黑暗中的凶手是否又能置身事外?城市高楼越盖越高,可有些人做人的底线却越来越低。楼与楼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差距却越来越大。生活在共同的公共环境中,你却无从得知,抬头望去成百上千的住户中,有没有跃跃欲试乱扔垃圾的人?有没有表面光鲜而实则素质低下的人?有没有平日里热情熟络却在此刻置人死地的人?在随时可能受伤致命的恐惧包围下,这种用生命代价换来的绝望令人窒息。

03

今年,广东深圳小宇航的故事你还记得吗?6月13日上午,5岁男孩小宇航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伤,送往医院的第一时间,医生检查得知,小宇航情况很不乐观,脑部严重受损,内脏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双腿骨折。经过三天的抢救,最终,小宇航不幸离世。

这样的悲剧上演得还少吗?小宇航事件过后不足两月,全国各地又接连发生多起类似事故。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走在路上,突然被高空抛物砸伤,后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抢救。6月22日,广东深圳一个女孩被高空坠下的杠铃砸伤,当场头部血流不止。8月20日,河南郑州一2岁半女童被高空坠落的饮料瓶砸中,肇事者寻找无果,女童母亲打算起诉整栋楼维权……

你还有什么理由说自己对这样的后果一无所知?1枚20克的麻将,从20楼飞下可致人骨折。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若击中头部,可致人死亡。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冲足以致人死亡……

谁又能为逝去的生命真正负责?高空抛物是悬在每个人头顶的绝望,同样让人绝望的是,天降横祸之后,往往很难找到抛物的凶手。如今,小区楼层普遍偏高,住户数量众多,由此带来的“问责难”困境持续存在,“一人被砸,全楼连坐”成了事发之后的无奈之举。

治理抛物的法律最新动向,有望为此打开困境。在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拟增加5个新规,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分别明确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推动法律责任更加清晰,促使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也有利于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公平,也在于警示。治理城市上空的痛,维护路人头顶的安全,揪出藏在黑暗中的凶手。让恶者痛,让善者快,让正义得到伸张,也让禁止高空抛物的安全诉求不再成为一种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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