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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答疑系列:企业交冤枉税,购房送实物或购物卡,税务机关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小陈税务在做一家房地产企业内训时,企业财务老师遇见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问题,即对购房者送家电,被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小陈税务补充问:是对已购房者送家电,还是未购房者也送家电或者礼品呢?企业财务老师:是对已购房者送家电,并且也跟税务机关沟通财税(2011)50号文件,税务机关老师说,上述文件只适用通信企业。

问:我们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为促销,打算推出购房送购物卡活动(只有按时签约按时付款才送),购物卡面值为房价的1%左右。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1(50)号文的第一条第二项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情况,不需代缴个税?送购物卡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所述房地产企业给予已购房客户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问题所述该司促销送购物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购买购物卡的支出计入成本列支。(税政二处)

上述引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答疑: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zixun/2014/00000000024133.html


小陈税务评论:1.当地税务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仅适用通信企业,怎么看都没有看出来仅仅适用通信企业,您看出来吗?

2.实务中:

房地产企业给予已购房客户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给予未房客户的赠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赠送给其他楼盘介绍人的管理费,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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