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栏应如何计算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附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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