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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致金融租赁业税负增加,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我国推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行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其中,金融租赁更是在规模和企业数量方面,凭借着几何式的快速增长而引人注目。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做出了规划和部署。


  《指导意见》从多方面确立了金融租赁的地位,并对该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了指引。《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建设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效机制,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同时,要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要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落实金融租赁税收政策,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


  《指导意见》在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方面力度很大,不仅解决了金融租赁的中长期资金来源问题,还着力于降低从业公司的融资成本。可以预见,《指导意见》会极大地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但有很多业内人士指出,金融租赁业要想真正实现快速发展,还存在很多需要落实的问题。


  但在这样的形势下,有一些阻碍金融租赁稳定增长的问题也越发凸显。有不少金融租赁公司反映,税负较重已经成为行业整体发展的一大障碍。


  近两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已经在大多数行业完成了“营改增”,很多领域的企业也受益于“营改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负担,获得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但在金融租赁公司的从业人员看来,“营改增”却并没有降低他们的税负,反而税收增加,并成为了阻碍金融租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不禁令人产生疑问,究竟“营改增”的推进给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哪些影响呢?


  北京市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之前金融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时期相比,“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的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长。这是因为,当金融租赁公司适用于营业税时,核定应纳税额为企业的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5%;而在“营改增”之后,核定应纳税额仍计算为企业的收入与成本之差,但适用税率为17%,这样一来,就使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大大增加。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计算3%的实际税负是按照该企业收入全额计算,因此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实际上,退还的税款数额并不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依然较重。


  不仅如此,施志群还认为,目前国家出台的支持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存在着无法确切落实到位的问题。


  他进一步解释,当前金融业尚未在整体上完成“营改增”,企业取得资金的成本,即向外付的利息,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所以导致了目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同时,金融租赁相关税收鼓励政策的实施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在实践中不便于纳税人操作。这些情况都加重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同样地,有业界人士指出,我国目前的外部政策环境与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存在很多不相匹配的地方。在税收方面表现为我国缺乏对金融租赁财税政策的统筹规划,现行税收政策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营改增”后,金融租赁业面临的整体税负大幅增加,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难以发挥实际效用,同时还存在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此外,金融租赁交易主体平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明确,如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的税收配套问题也没有得到明确。


  因此,要想促进金融租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就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并保证这些政策能真正落实到位。施志群指出,税务部门应该加快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考虑适当降低金融租赁业的现有税率,从根本上为企业减负。而针对政策落实的问题,应该将现有政策的操作程序进行简化,尽量缩减流程。此外,在全面“营改增”完成后,政府可以考虑对售后回租过程中的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来征收增值税,由承租人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租赁公司的进项税抵扣;租赁公司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承租人抵扣。这样就可以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从而有效地避免纳税人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多年来,银监会和各级政府部门都多次强调金融机构要扶持“三农”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尽量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毋庸置疑,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其小、快、灵活的特点而极大地缓解了“三农”企业和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我国经济的整体转型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小微企业风险大、金额少的问题也客观存在,与银行相比,金融租赁公司在风险把控方面要略差一些,因此,很多金融租赁公司不会主动承接这类业务。这种情形下,政府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就需要给予金融租赁公司适当的优惠措施。


  对此,施志群建议,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客户类型的差异,专门针对扶持小微企业出台相关政策的必要性不是很大,但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其他领域现有的优惠政策模式,推出一些适用于金融租赁业的优惠措施。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支持,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实际上,类似这样的减免税措施,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很需要的。他表示,除此以外,金融租赁业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还应该注重业务拓展和产品的研发。他并建议,金融租赁公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业务形式,将融资租赁业务引入更加宽泛的领域,大力开拓融资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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