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形下应税消费品价格的确定
一、从高适用税率情形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使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适用同类消费品的最高售价情形
下列情形,适用同类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
(2)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活资料。
(3)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投资入股);
(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
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应做销售处理,发出货物的一方,以同类产品最高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以同类产品平均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
应适用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分配给股东。
四、酒类关联企业见的转让定价
酒类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消费税、增值税均应按照以下的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同类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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