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六爻: 五阴爻皆与阳比。初虽不应阳,但为阳爻之所自出,故或有意外之吉。六二应五而吉。六三无应而失位,故吝。六四承阳而吉。九五为卦主,大得志而吉。上六凌阳而凶,乃全卦最差之爻。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初爻失位无应,恐有咎。若能以诚信与九五相亲比,则可无咎。初与五不应,本难相比。然阳爻自初而出,阴阳仍有孚,可相亲比而无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
阳居五成坎,居初成震,坎为水,震为容器为缶。若阴阳有孚,则上之水可滴满下之缶,故曰“有孚盈缶”。喻若能心怀诚信,则水滴可以缶满,愚公可以移山,无事不成,无比不亲。
阳自初之五,九五为阳之所“终”。对初爻而言,若阳返来,可称“终来”。如此则有意外惊喜,故曰“终来有它吉”。谓终致意外之喜也。
初与五非应非承,能得阳爻之福萌,实为意外之吉也。相比之道,以诚信为本。心不孚而比,人谁与之?初爻乃比之始,故贵乎诚。若诚信充实于心,则水滴缶盈,终有意外之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卦变前六二凌于阳爻之上,为“比之自外”。现阳爻升五,六二得应,自内卦与九五比。故曰“比之自内”。中正应五,故“贞吉”。以中正之身,应上之求,自内心之诚而比,吉之道也。
“贞”字何解?六二之应五,上遇两同性爻重阻,实不可往也。故须贞定于二,方可得吉。“自内”则暗喻自内心应五,而非往应于行动也。
《象》曰“不自失也”。虽不可往应,然以中正自守,“不自失”也。喻比之道,贵乎诚。先不自失,然后可以不失于人也。
六三: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与九五非应非承,无法亲比。若比其应爻上六,又非阳刚之人,故曰“比之匪人”。身既不中不正,又匪人而比,其凶吝不言而喻也。
上坎为忧为伤,三不应上,故《象》曰“不亦伤乎”。叹比非其人之害!
六四:外比之,贞吉。《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正位顺承九五,阳爻在其外,故曰“外比之,贞吉”。何以“贞”?六四原与阳爻正应,现失应不可往,故须贞于四也。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贤”、“上”均指九五。身正而从比于在上之贤,吉之道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一阳以中正居尊,下拥万民,“王”也,“显比”而“吉”也。“显”谓九五之显赫。
卦变前上坤下震,为田猎之象。震为王,得五亦为王,故有王在田猎之象。田猎中阳爻长驱而上,初与五隐成大离,离数三,合围之阴爻数亦三。故曰“王用三驱”。上爻在前,在合围之外,失之。故曰“失前禽”。“王用三驱,失前禽”之义详见注三。
下众阴为“邑人”,自下亲比于王,有孚而不诫,故曰“邑人不诫”。与泰卦六四之“不戒以孚”理同。对猎物尚且如此宅心仁厚,不赶尽杀绝。况于民乎?吾王可信矣。对来投者网开一面,尽显帝王之道。邑人感化而不诫于王也。
《象》曰“舍逆取顺”。从象言,上六凌阳为逆,舍之。下众阴顺而来附,取而比之。从猎言,向我跑来者与我前进方向相逆,舍之。离我而去者与我前进方向相顺,取之。“舍逆取顺”,王之比道也。
《象》曰“邑人不诫,上使中也”。九五为邑人之上,使之靠附于中位也。喻居上而御下之人,使用中道而与人亲比,则在下之人信而不诫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上位称“首”。上六凌阳无应,难与人比。故曰“比之无首”。居穷位而凌阳无应,其“凶”必矣。上爻居卦之终,却不得善,故《象》曰“无所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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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
《周易浅述》曰:古田猎之礼,置旃以为门。刈草以为围。猎者三面合围,开其前门。天子自门驱而入,车三发,徒三刺,谓之三驱。禽兽由门而出者皆免,惟在围中者杀之。围三面而空其门,所谓天子不合围,开一面之网者,此也。不赶尽杀绝,除可显帝王之仁外,亦有猎物美观方面之考虑。不射杀面朝我而来之禽兽,可保持猎物之外观美,利于祭祀、招待宾客或君王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