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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卦:比卦
第8卦:比卦
 
    “比”,亲比也,亲辅也。“比”字之构造,似二人同心同德而并列行进。现代汉语中有“比比皆是”、“比翼双飞”等成语。

卦象“众星捧月”,一阳爻中正而居尊,众阴爻皆来亲辅,故卦名“比”。一阳为上下众阴所归,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仰一人,故有亲辅而吉之象。

为卦水在地上。物之相比亲密无间,莫如水之在地上,故为“比”也。

    本卦结构来源,由复卦初、五爻互换而来。一阳之卦得中位者,师比而已。得君位者为比,得臣位者为师,其理明矣。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九五得尊,有应有承。一阳在上,四阴在下,顺从而比,故“吉”也。凡物孤则危,群则强。故比吉者,比而吉也。

    “原”之义为原野,详见注一。“原筮”即野筮也。大离有灵龟之象,故为“筮”,见蒙卦。比之卦象,上下重坤似广阔原野之地,而阳爻则从初升五,隐生大离为“筮”,故有“原筮”之象也。

    “元永贞”。九五居尊为主五阴,“元”也。下有众阴,恐受其息长之威逼,须“永贞”也。理同坤卦之“利永贞”。

    虽受阴息之威逼,疑有其咎,然可“元永贞”,则不惧而“无咎”也。

    “不宁方来”。阳爻为“宁”, 阴爻为“不宁”,参见乾卦之“万国咸宁”。比卦九五下拥众阴爻,阴皆来归附于我,故曰“不宁方来”。喻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皆并来而归附于我也。“方”,并也,详见注二。

    下四阴均居卦主九五之前,顺而比之。惟上六居其后,逆阳而凌之,故曰“后夫凶”,可参考上六爻辞。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比,吉道也。人相亲比,自为吉道。故曰“比,吉也”。朱熹等疑此三字为衍文

    “不宁方来,上下应也”。下四阴顺于九五,故“上下应”。

    “后夫凶,其道穷也”。上六居穷位,凌阳且无应,故“其道穷”。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阳爻本居下震为王,处重坤之下,为入土之王,故曰“先王”。坤为国,重坤为“万国”。“先王”升五而主重坤,故曰“建万国”。传说夏时中国分九州,共万国。众阴爻似诸侯,皆来归附。九五亲而比之,故曰“亲诸侯”。先王观比卦之象,法之以建万国,所以比民也。亲抚诸侯,所以比天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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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

    古之“原”字有原野之义,《尔雅》曰“广平曰原”。《左传》曰“武夫力而居诸原,妇人暂而免诸国”。句子之意,将士用武力将他从原野上捉到,而妇人却马上把他从国都中放走。显然,“原”字作“原野”解。

    《周礼》曰“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周礼·太卜·原兆注》曰“原,原田也”。

    比卦“原筮”之义,古人众说纷纭。但惟作“原野”解,始合乎卦象。尚氏坚持诂“原”为“原野”,曰:孔颖达谓原为原究,朱子谓原为再,王夫之谓原为本,俞越谓原为始为本,益浮泛不切。故夫说《易》而不求象,未有能当者也。

    尚氏之言甚是,可从。但从取象言,尚氏以坤为原,坎为筮,似是而非。“筮”字在六十四卦中仅在蒙、比两卦中出现。尚氏以此二卦皆有坎,故以坎为筮。理由不足,缺乏证据。大离为灵龟,故有“筮”象。以大离为“筮”之取象,比以坎为筮更具说服力。

 

注二

    “方”之古字乃象形字,下从舟省,而上有竝头之象,本义为“并船”。《说文》曰:方,併船也。象两舟总头形。

    故“方”可训作“并”。例如《诗·小雅》曰“方舟为梁”。《汉书·韩信传》曰“今井陘之道,车不得方轨”。

    比卦“方来”之“方”可诂为“并”。但鼎卦“方雨”之“方”则不同,可诂为“才”,方才、刚刚之义。
 

纵观六爻: 五阴爻皆与阳比。初虽不应阳,但为阳爻之所自出,故或有意外之吉。六二应五而吉。六三无应而失位,故吝。六四承阳而吉。九五为卦主,大得志而吉。上六凌阳而凶,乃全卦最差之爻。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初爻失位无应,恐有咎。若能以诚信与九五相亲比,则可无咎。初与五不应,本难相比。然阳爻自初而出,阴阳仍有孚,可相亲比而无咎,故曰“有孚比之,无咎”。

    居五成坎,居初成震,坎为水,震为容器为缶。若阴阳有孚,则上之水可滴满下之缶,故曰“有孚盈缶”。喻若能心怀诚信,则水滴可以缶满,愚公可以移山,无事不成,无比不亲。

    阳自初之五,九五为阳之所“终”。对初爻而言,若阳返来,可称“终来”。如此则有意外惊喜,故曰“终来有它吉”。谓终致意外之喜也。

    初与五非应非承,能得阳爻之福萌,实为意外之吉也。相比之道,以诚信为本。心不孚而比,人谁与之?初爻乃比之始,故贵乎诚。若诚信充实于心,则水滴缶盈,终有意外之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卦变前六二凌于阳爻之上,为“比之自外”。现阳爻升五,六二得应,自内卦与九五比。故曰“比之自内”。中正应五,故“贞吉”。以中正之身,应上之求,自内心之诚而比,吉之道也。

    “贞”字何解?六二之应五,上遇两同性爻重阻,实不可往也。故须贞定于二,方可得吉。“自内”则暗喻自内心应五,而非往应于行动也。

    《象》曰“不自失也”。虽不可往应,然以中正自守,“不自失”也。喻比之道,贵乎诚。先不自失,然后可以不失于人也。


六三: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与九五非应非承,无法亲比。若比其应爻上六,又非阳刚之人,故曰“比之匪人”。身既不中不正,又匪人而比,其凶吝不言而喻也。

    上坎为忧为伤,三不应上,故《象》曰“不亦伤乎”。叹比非其人之害!


六四:外比之,贞吉。《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正位顺承九五,阳爻在其外,故曰“外比之,贞吉”。何以“贞”?六四原与阳爻正应,现失应不可往,故须贞于四也。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贤”、“上”均指九五。身正而从比于在上之贤,吉之道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阳以中正居尊,下拥万民,“王”也,“显比”而“吉”也。“显”谓九五之显赫。

    卦变前上坤下震,为田猎之象。震为王,得五亦为王,故有王在田猎之象。田猎中阳爻长驱而上,初与五隐成大离,离数三,合围之阴爻数亦三。故曰“王用三驱”。上爻在前,在合围之外,失之。故曰“失前禽”。“王用三驱,失前禽”之义详见注三。

    下众阴为“邑人”,自下亲比于王,有孚而不诫,故曰“邑人不诫”。与泰卦六四之“不戒以孚”理同。对猎物尚且如此宅心仁厚,不赶尽杀绝。况于民乎?吾王可信矣。对来投者网开一面,尽显帝王之道。邑人感化而不诫于王也。

    《象》曰“舍逆取顺”。从象言,上六凌阳为逆,舍之。下众阴顺而来附,取而比之。从猎言,向我跑来者与我前进方向相逆,舍之。离我而去者与我前进方向相顺,取之。“舍逆取顺”,王之比道也。

    《象》曰“邑人不诫,上使中也”。九五为邑人之上,使之靠附于中位也。喻居上而御下之人,使用中道而与人亲比,则在下之人信而不诫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上位称“首”。上六凌阳无应,难与人比。故曰“比之无首”。居穷位而凌阳无应,其“凶”必矣。上爻居卦之终,却不得善,故《象》曰“无所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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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

    《周易浅述》曰:古田猎之礼,置旃以为门。刈草以为围。猎者三面合围,开其前门。天子自门驱而入,车三发,徒三刺,谓之三驱。禽兽由门而出者皆免,惟在围中者杀之。围三面而空其门,所谓天子不合围,开一面之网者,此也。不赶尽杀绝,除可显帝王之仁外,亦有猎物美观方面之考虑。不射杀面朝我而来之禽兽,可保持猎物之外观美,利于祭祀、招待宾客或君王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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