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劳资双方对解除都有过错,法院:各打五十大板!(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王敏德于2010年8月2日入职某服装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州。

2019年3月15日,王敏德前往公司供应商天下公司抽查产品质量,当晚20:00时许,天下公司用滴滴出行交通车将王敏德从东莞市送回广州番禺。

2019年4月12日,公司向王敏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王敏德的上述行为违反《员工商业行为道德准则》第五部分第7条“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要求任何个人费用的报销,或主动索要任何金额的现金、利是、礼品或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消费”及《员工行为规范》第六章第十六条第5点“对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处索取、接受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回扣、贿赂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的规定,与王敏德解除劳动合同。

王敏德主张,其因为感冒加班,且当天晚上没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乘坐返程,故在天下公司提出主动将其送回番禺后,其没有拒绝天下公司的安排。该笔费用是实际发生且已支付完毕的,他并无重复报销侵占该费用,没有获利。即使他的行为有过错,导致供应商多花了184元,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王敏德于2019年4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王敏德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王敏德确实存在一定的违规情形,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但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无疑是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变相认可,故本院认定属协商一致解除,不用支付赔偿金,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支付王敏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双方对于2019年3月15日当晚是王敏德主动要求供应商派车将其送回番禺还是被动接受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各执一词,从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但当晚王敏德在东莞市公司供应商天下公司工作后乘坐天下公司提供的滴滴出行交通车返回番禺、相关费用由天下公司支付是不争的事实,本案须审查该事由是否构成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公司的《员工商业行为道德准则》、集团《员工行为规范》均已向王敏德公示,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王敏德接受公司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后并未自行支付滴滴出行的交通费用,属于从供应商变相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王敏德主观上确有过错,王敏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第六章第十六条第5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纵观本案,首先,王敏德在公司处工作已逾8年且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王敏德的职业操守与公司的要求不符,双方不可能建立如此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次,王敏德主张其当天晚上因感冒加班、已没有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乘坐返回番禺,故接受天下公司提供的滴滴出行交通车尚属合理解释,王敏德的主观过错并不明显;

再次,天下公司提供的滴滴出行交通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和支付,事后完全可以由王敏德自行向天下公司返还或者由公司向天下公司支付,相应的损失完全可以弥补。

综合以上情形考量,王敏德本次违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敏德而言有失公平。

从另一角度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限于用人单位主观过错明显的情形(如解约事由明显不存在或不成立、解约程序违法等),本案中王敏德确实存在一定的违规情形,如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无疑是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变相认可,也会损害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管理、营造良好商业道德氛围的积极性,不利于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因此,单纯地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会造成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

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是否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会存在主观认知的分歧,故本院认定2019年4月12日公司向王敏德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并不发生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鉴于王敏德申请仲裁时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本院认定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王敏德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敏德在公司处工作8年又8个月,其补偿年限依法计算9年,根据王敏德的税前月平均工资8968.12元核算,公司应支付王敏德经济补偿金8968.12×9=80713.08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一、二审判决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合同,违背基础事实。

高院裁定:王敏德此次违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过于严苛,一、二审认定系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王敏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公司制定的《员工商业行为道德准则》、集团《员工行为规范》已向王敏德公示,依法可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王敏德在2019年3月15日乘坐供应商天下公司提供的车辆返回番禺未支付相关交通费用,属于从供应商变相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王敏德主观上确有过错。但对于王敏德是主动要求天下公司派车还是被动接受天下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各执一词,现有证据亦无法查明,王敏德此次违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认定本案系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粤民申8147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下属犯错能解雇上司吗?(高院再审)
劳动法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会议纪要(2015)| 劳动法库
“退休不受劳动法保护?”
四个案例精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实务 | 劳动法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