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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又反悔,公司还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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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个人力同事咨询的问题,某员工向公司提交离职流程后,又反悔了,公司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最近又到了跳槽离职季,本文将从业务的问题咨询切入,结合《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及法院判例做出简单梳理。

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后是否可以撤回?

1.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权的性质:

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既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后,能否撤回或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一般法理,撤回针对于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撤销针对于已生效的法律行为。民法理论认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即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该意思表示,停止形成权的行使;当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为相对人所知悉后,该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经实现,不可再请求撤销。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该保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结果停留在一个安分的、不生变故的状态。因此,单方解除权人不可以在相关意思表示到达权利相对人后,撤销该意思表示。除非权利相对人同意接受撤销该意思表示的请求。

3.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当劳动者以对话的形式做出离职的意思表示,例如当面向自己的直属领导表明离职的意愿,在相对人即劳动者的直属领导知道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时,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劳动者已无法撤回离职的意思表示;当劳动者以非对话的形式做出离职的意思表示,例如,通过发起离职申请的方式做出离职的意思表示,离职流程进入特定接收系统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劳动者不能撤回离职意思表示。

4.如何界定《劳动法》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的性质: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基于弱者利益倾斜保护的特殊理念,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特殊权利。除了第三十七条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与第三十七条不同的是,其他两条都须以权利相对人存在列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相关情形为前提,可以说是有条件的形成权。而第三十七条基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为了保障劳动者择业的自由,使劳动者仅需满足“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时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三十日”或“提前三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综上,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该形成权不可反悔,不可撤销,一旦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即劳动者递交辞职信或发起离职流程后,不可以在反悔,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随附义务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反悔,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以反悔为由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的,应履行何种程序?

根据问题一的结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劳动者无法撤回。如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又反悔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直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随附义务期满仍未离开,用人单位也继续提供劳动条件,未对劳动者的的行为表示反对或拒绝的,视为双方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在法律规定的随附义务期满,双方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已经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为降低企业用工风险,针对此类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就员工之前的离职行为及双方协商继续劳动合同留存相关书面证据或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重新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劳动者能否撤回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法院如何判决?

(2018)京02民终10944号,裁判要旨: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不能产生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正大公司未予答复,陈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正大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陈某于2016年4月7日后未再出勤。后陈某请求正大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正大公司不同意该请求,于2016年7月25日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解除,双方遂发生争议。陈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正大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正大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正大公司主张陈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出勤最后一日之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其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陈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劳动者发起离职流程后,

用人单位挽留劳动者且劳动者也同意,

用人单位再终止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问题一的分析,我们知道,劳动者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不可以在离职意思表示到达权利相对人后,撤销该意思表示。但是,如果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挽留劳动者,请求劳动者延后一段时间在离职,并且劳动者也同意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在双方确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粤03民终2912号:2019年9月10日,谭某向证通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记载为“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另求发展”。该表事业部中心总监审批一栏记载为“同意该员工离职,但离职日期最好延至11月15日,请部门与员工沟通好,如员工有急事10月10日亦可。”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为:“同意11月15日离职”。2019年11月21日,上诉人证通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谭某于2019年9月10日递交离职申请,现公司决定,同意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谭某主张其提出离职申请后,证通公司以工作繁忙暂无法招聘人员为由让其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工作,谭某表示同意,并由部门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故谭某继续在上诉人证通公司处工作,上诉人证通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通公司主张收到谭某离职申请后,与其进行了协商,将离职时间延至2019年11月15日。证通公司称收到谭某所在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已回复不同意上诉人谭某撤销离职申请。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既不属于劳动者自动离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审法院判令证通公司依法应支付谭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基于生产需要,挽留劳动者,双方也就延后离职的时间达成了一致,在双方确定的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站在情理的角度,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很冤,用人单位只是出于生产需要对劳动者做出挽留,并且劳动者也同意留下继续工作,双方就延长期限也达成一致了,劳动者却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法律并非情理,劳动者的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离职时间的办理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用人单位也不要因为一时的生产需要轻易要求劳动者延后离职。人力部门应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防范风险。

我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典》以及司法判例给了业务部门法律意见: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后,不可反悔,劳动者一旦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即劳动者递交辞职信或发起离职流程后,不可以在反悔,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随附义务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反悔,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过处理实务问题理解民法典形成权、意思表示在劳动关系处理的应用,也再次领会到了法律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者介绍



朦胧

毕业于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曾供职于某双500强车企法务部,现就职于某央企研究院所属公司法务部。擅长合同审核、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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