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劳动者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具有两年仲裁时效

为实战而来 提升HR实操技能


摘   要

单位有义务制作和保存近两年的工资台账,否则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单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类别/关键词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合法解除

基本案情

范某于2011527日与佛山市澳卡斯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卡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188日范某正式入职澳卡斯公司。

2014527日澳卡斯公司通知范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经仲裁程序诉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8859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我每年有10天年休假可休,而自入职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我均未享受过年休假。

用人单位辩称:公司每年春节前均由范某签发春节放假通知,结合每年春节假期的有范某签名审核的工资签收表,可以反映所有的员工在该月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且休假期间全额支付了工资。

法院认为

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制作和保存工资台帐的时间为2年,范某于20146月申请仲裁,澳卡斯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2013年及2014年其是否已安排范某休年休假或者已向范某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事实;而范某应对澳卡斯公司是否拖欠其2011年及2012年年休假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范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澳卡斯公司确存在拖欠年休假工资未付,故对其关于2011年及2012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而澳卡斯公司主张已在每年春节假期安排了范某休年假,并提供了春节放假通知拟证明。但从该通知内容,只指出系春节放假,并未明确该放假属年休假。故对澳卡斯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范某应享受年休假天数问题。范某主张双方在其入职时已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其年休假为每年10天,并提供了英文版本的《工作时间及劳动合同期限》拟证明,但该文书上只有范某的签名,并没有澳卡斯公司的盖章或者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字,且澳卡斯公司亦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范某认为双方已约定其享受每年10天年假的主张不予采信。范某20117月入职,20145月离职,故其2013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2014年应享受2天年休假。

实务要点

在劳动争议中,法院往往仅支持近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这就给大家造成未休年休假工资具有两年的仲裁时效的印象,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均规定,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者近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实践中,起算时间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向前推两年。换言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近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超过两年的未休年休假情况,劳动者主张未休的,应当举证证明。

2、用人单位为了锁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损失,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例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五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切不可主张五年的都已支付完毕或年休假已休,否则一旦不能举证,则需支付劳动者五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的策略是单位应当主张近两年的年休假已休并要求劳动者举证前三年的休假情况,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裁判。

3、综上可知,未休年休假工资并不存在两年的仲裁时效问题,仅仅是诉讼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规范做出的诉讼策略的结果。

4、在北京的会议纪要三中的第19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31日起算。

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31日起算

案例来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23324

东合we学院 劳动法实战培训典范课程

小程序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重要信息!《劳动法实用知识一表通(深圳版)》
法律小知识:“年休假”劳动纠纷中,普遍存在3大误区!!
年休假制度,如何诉求?如何计算?注意事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何会在劳动争议官司中败诉?
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及时效起算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申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