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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执法】安监执法工作如何定位?“一法一文”有何规定?

安监执法机构如何设立?安监执法工作如何定位?安监执法工作如何开展?这些问题一直是安监执法部门责权界定的难题,2014年出台的“一法一文”对安监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所谓“一法一文”是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安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下简称“《意见》”)。“一法一文”的颁布出台,对安全生产尤其是安监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全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必须进行调整完善。


一、安监执法机构如何设立


  《意见》第二十一条提出,“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当前,各级安监部门承担的执法职能,主要是通过另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来实施,如省安监局通过监察总队,市局通过支队,县局通过大队。执法队伍多为受同级安监部门领导的二级事业单位,受同级安监部门委托开展执法工作。按照《意见》规定,安监部门要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同时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就要求将当前已经设立的安监执法机构进行调整,即将原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执法机构,改为安监部门内设机构,不再受同级安监部门委托而是直接以安监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职责。



  《意见》第二十二条提出,“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对照该条规定,当前设区的市安监局承担执法职责且设立了执法队伍,区安监局也承担职责并设立了执法队伍,县安监局同样如此。要达到《意见》要求,就要求设区的市和区两级安监局只能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市、区两级安监部门的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势在必行。对于设立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县级政府来说,同样不另设执法队伍,亦不能设立分局,形式上类似于“省管县”,但设区的市安监部门对县市场综合监管部门则无法进行直接有效的业务指导。


二、安监执法工作如何定位


  《意见》第二条提出:“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该项规定虽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我们当前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和积极落实。《意见》对此予以郑重明确提出,其意在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同时对政府部门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这也是安监执法工作的定位和今后发展方向。

  《意见》第十九条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当前,安监执法工作虽然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4号)等作为依据,但还有数量众多的法规、规章以及数以千计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些使得安监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等,不但数量巨大,有些也过于冷僻甚至相互冲突,让安监执法人员难以熟悉掌握,也让执法对象面对查处可能感到难以理解和冤枉。要达到《意见》要求,就必须将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的依据、内容和标准进行整合,摒弃一味求细求全求量化的传统思维,回归到“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这一科学理念上来。



  将上述内容进行公开的目的,是让企业知道哪些行为是非法违法行为,一旦存在这些非法违法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既便于企业自觉遵守,也利于对安监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能有效预防安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三、安监执法工作如何开展


  国家安监总局曾经专门出台文件,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开展执法工作。文件对执法工作计划的内容、要求、标准等也进行了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都据此制定了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有的还将计划分解到季度、月甚至周。同时,将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分配到计划之中,明确哪天查哪家企业,实现了日常计划式执法。此举固然便于安监执法队伍量化和执行,但前提是要有明确权威的监管范围划分和清晰规范的执法职责界定。从实际情况看,这种依计划式的日常执法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就是因为各级的监管范围和职责界定没有权威明确。

  一是监管对象要“分类分级”

  《安法》第五十九条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该条内容较修改前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无疑更为规范明确,尤其是“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提法让人眼前一亮。但如何做到“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如何将“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落实到“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并严格执行,显然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文件来明确,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分类就是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等进行区分。分级则是将分类后的企业以属地管理的方式落实下去。



  二是执法方式要求精求实

  《意见》第十八条提出:“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从该条不难看出,“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是安监执法工作的主要形式。当然,这与制定并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不冲突,但能够明确的是,安监执法工作不能再以单打独斗式的例行性检查为主要方式,应在注意实效的同时,精减检查次数,力争最大合力。 同时,《安法》未做修改的第六十六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从该条“应当”、“确需”等字眼体现出来的意愿和语气看,同样是鼓励和提倡多部门联合执法,在确保执法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三是要积极借助科学力量。

《意见》第十三条提出:“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督。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当前,诸多高新技术和高端设备的大量使用,使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存在更加隐蔽,排查更加困难,这就要求安监执法工作必须要随之进行思路的解放和方法的改进。不但要摆脱过去那种靠眼看、靠鼻子闻的老旧做法,更要利用高技术装备和物联网、大数据、云计划等高技术手段来提高效能

  当前,各级纷纷建立了网格化监管等现代化监管系统,有的实现了监控、遥感的全覆盖,但高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如果没有指导思想的改变和人的素质的提高,依然难以使其发挥出最大效能。总之,不管是《意见》提出的“非现场监管执法”、“移动执法”、“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执法”,还是《安法》提出的“分类分级监管检查”,都体现了精简政府机构,提高行政效能的总要求,也是对“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这一基本法则的最好诠释和有力呼应。  


内容来源:定边安监  安博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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