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口凶险,人嘴亦狠毒。
丛林法则、社会规则、道德准则,又一次搅成一团,厮杀的血肉模糊。
从安全从业者的角度审视,野生动物园是以盈利为目的,人工圈建的人造丛林,从这一点来说,无论如何也不能适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既然不是丛林,那就是人的社会。那个人作为社会规则的践踏者,因为破坏规则而付出巨大的代价,尽管惨烈,但不值得同情(不过谩骂没必要)。这件事如果仅止于此,倒也不会导致这么大的争论。争论在于,谁来为这件事埋单?已经有人提出质询,这算不算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乍听起来,老虎咬人和生产安全怎么能扯上关系?不相关啊!但对照一下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又觉不能简单否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引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野生动物园必然是生产经营单位,也造成了人员伤亡,符合事故认定标准。尽管被害人是自行下车,违反了公园告知的安全规定,可哪起生产安全事故不是有人员违反了安全规定造成呢!不能因为人的违规简单否定。只不过在动物园违章被老虎咬,在车间里违章被电咬、被机械咬、被坑啊洞啊的咬……不是一样嘛!
然后,野生动物园要接受几十万的行政处罚,相关人员要接受各种惩戒,“受害人”或其家属拿到百万计的赔偿?这显然不合理。如果这也可以,今后野生动物园早晚变成搞谋杀还能致富的地方。
过去,为了拯救几个所谓的弱势人员,或是一时维稳,或是息事宁人,我们把规则践踏得如烂泥一般,让全社会无所适从。这样的事儿不能再干了。而且,那些敢在老虎面前打开车门、敢闯红灯、敢无证作业、敢超速超载的人,是连法律都敢扔地上踩上几脚的人,牛的很,怎么就弱势了呢!
另外,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除了考虑基本的公序良俗以外,还要考虑“受害人”与野生动物园的之间的关系。二者应是契约关系,一方支付费用,一方提供服务。因为存在较大且明确的风险,动物园方面做了风险告知并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这些都是契约的一部分。“受害人”是因为违反契约约定,进而造成损失,我更倾向于认定为“受害人”的一种违约行为,而不必进行过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判定。
如果动物园员工因为违章作业,被老虎咬伤,可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因为动物园和员工之间是管理关系,员工违章行为的背后是企业管理上疏漏。
动物园是有签了字的告知书,是有不许下车的告知牌,老虎凶猛伤人也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这些就可以撇清责任吗?显然不能。一个成年女人自行下车被咬伤,被认为是自作孽。
那如果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意外打开车门呢?一个醉汉在不清醒的状态打开车门呢?一个精神病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打开车门呢?车辆出现自燃不得已要打开车门呢?打开车门的可能性有很多,而不只是一个女人的暴怒。
这些情况下,野生动物园有没有义务保证他们的安全,有没有能力保证他们的安全?有没有做过相关考量并采取对应可靠的措施?难道他们都是咎由自取吗?
如果告知即可免责,那我们每个人都将无时无刻生活在无法揣测的危险当中。
作为对外营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顾客(消费者)要尽保护之义务,还要达成保护之义务,否则即有责任。所以,野生动物园要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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