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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面对安全,安全大排查该何去何从?


随着事故频繁地发生,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安全,想从消除事故隐患着手,来保障人们的安全。可实际上,却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那样,事故依然在频频发生,事故中的受难者依然永远地离开了我们。于是就有很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想法诞生了,安全大排查就是我们所做的措施之一,但是它真的有效吗?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让我们看看作者王亮是怎么看待这一问题的?他带有深度的想法和观点,你认同吗?


欢迎大家来安全家知识社,一起交流更多与安全相关的话题。


1

停留在纸面的长效监管制度


这一天,上级对基层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中,考核组比较重视长效机制的建设。因为领导曾多次要求,要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安全大检查的成果固化成“制度成果”,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可以看出,被考核的街道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很健全,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打非治违”工作制度、网格化管理制度,甚至还有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制度、领导干部挂点包点制度等等,林林总总十几个工作制度。而且,街道办把规章制度装订成册,人手一份。光看纸面,考核人员真挑不出啥毛病。


可惜的是,街道的一应制度都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情况,行话叫做“两张皮”现象,就是制度是制度,具体工作是具体工作,互不搭界。


尤为严重的是,街道安监办虽制定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却没有完成计划。例如W公司属于计划执法范围,但考核人员发现,当地安监部门并没有到该公司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而且该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十分混乱。


街道安监办把W公司列入计划执法检查范围是恰当的,W公司确实问题多多,应该好好查一查。可为什么好好的计划却不执行呢?当地的安全工作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呢?


2

日常监管去哪儿了?


街道领导听到考核人员反映的问题后,一声苦笑,连连表态说要认真整改。

却见安监办有个愣头青小伙子,说话挺冲。他说:没什么好改的,改不了!

考核人员眉头深皱,静待他的解释。


他倒也光棍,毫不犹豫地讲出理由:


是的,我们没有按照计划到W公司执法检查,而且长效的、制度化的监管也没落实到位。原因在于,我们忙于应付上级文件和各种“专项行动”,已忙得不可开交,根本没有时间开展常态的、制度化的执法检查,也无力完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年初是“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接着是“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然后是粉尘企业整治、电池企业整治、涉氨企业整治、老旧危楼整治、废品收购站整治等等,从年头到年尾,何曾有丝毫的停歇?我们基层的工作,说白了就是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做方案、开动员会、然后组织开展行动,按时间节点上报整治数据和小结,最后是总结上报,日程排得满满当当,根本就没有时间去干别的任何事情。


所有这些,我们有“工作日志”为证。如果上级在年前就对这些所谓的“专项行动”有安排,那我们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不必做,至少不会安排这么多任务。上级只知道不断地在我们有计划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加塞”数不胜数的专项整治行动,我们的日常工作还能开展吗?!


3

就当安全大检查是放屁


考核组来到另一个街道。这个街道又是另一番景象。他们的长效监管台账清楚,监管有力,工作富有成效。看来,前一个街道那位愣头青小伙子反映的问题言不符实。考核组的领导和同志舒了口气,兴致勃勃地问这个街道,是如何将日常监管和大排查大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的。


偏有那“不识做”的家伙跳出来,讲出来的话大煞风景:


我们的方法其实简单,就是把上级布置的大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当作放屁,该干嘛还干嘛。我们也做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也开动员会。不过日常工作不受干预,该检查什么就检查什么,上级需要的工作数据就从日常的工作中抽取出来,当做大检查大整治的工作成果。


例如上级来了几个文件,分别要求开展用电安全专项大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大检查,我们日常检查工厂企业的时候,都会检查这些的,那就把日常工作成果(台账)拿出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上级又有文件要开展涉氨企业、粉尘涉爆企业大检查,这些企业我们平时都是重点检查对象,那么把平时的成果拿出来,对付上级的工作部署不是妥妥的吗?


你看,我们只检查一家粉尘企业,就既落实了日常监管工作,还落实了粉尘爆炸、用电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大检查,还有今冬明春、春节后复工等等一系列的专项整治行动。只要把这一个工作的台账复印几份,分别放在不同的“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夹子里,那就相当于一次性完成了上级部署的好几个专项行动呢。


讲到这里,这个家伙刹不住车,口沫横飞,居然把不该透露的“秘密”也透露出来:


你们上级的报表统计,经常说一年检查了几万家场所,出动执法力量十几万人次,其实哪有那么多啊!我们检查一家企业,既算是这次专项行动,也同时算那项专项行动,只检查一次却可以被统计四五次,总的数据当然就很可观地庞大起来了嘛。


说完,这家伙嘿嘿直笑,得意洋洋,却没见考核组领导正一头黑线。


4

事故后必有大排查


看来,专项整治行动、大检查大整治太多了,要么被基层当做放屁,用日常工作滥竽充数就对付过去了,要么就对基层日常工作造成严重干扰,得不偿失。我们的上级领导经常提倡说,要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可是又安排如此多的临时性“专项整治”任务,这算得上是典型的缘木求鱼、南辕北辙,是大踏步往南方走,却想着有朝一日能走到北极去。


这些名目繁多的大排查、大整治或专项整治行动,它们是怎么来的呢?从吸取事故教训中来。每次发生大事故,从上到下都说要吸取事故教训。怎么吸取呢?就是开展大排查大整治。


天津发生危险化学品大爆炸,于是全国各地的行政执法力量都投入到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中来;又有某地发生娱乐场所大火灾,于是全国的行政执法人员都来查酒店和歌舞厅。也有地域性的,如本地发生较大“三小”场所火灾,于是本地就搞“三小”场所安全大检查;发生锂电池爆炸,于是全部去查电池厂。还有行业性的,某地建筑工地脚手架坍塌,死伤惨重,于是建设部门所有人员都去查脚手架。甚至台湾发生粉尘爆炸,大陆也要吸取教训,开展粉尘企业大整治行动。


如果事故实在太大,那还要举一反三搞排查。电池厂发生爆炸,建筑工地、娱乐场所、“三小场所”等都要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任何领域都不能幸免。

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真的就能做到吸取事故教训吗?


5

动员型社会与常态型社会


一个社会,其管治的形态分为两种,一种是动员型社会,一种是常态型社会。动员型社会的主要管治方式就是群众性运动。在战争年代,社会的管治形态必然是动员型的,常态化的管治形态无法应对复杂残酷的战争环境。在这种动员型社会形态中,整个社会充满激情,人人奋勇当先,敢作敢为,会出现很多令人感慨、令人尊重、令人唏嘘的英雄人物和社会精英。


但须知,这种动员型社会形态是不可持续的。特别是,当外在的压力消失的时候,人的激情会消退,这时候社会的管治形态就必然要回到常态型社会中来。在常态型社会,绝大部分人是理性的,是缺乏激情的,社会在利益的博弈和协商中,在理性的思考中,按照既定的道德伦理规则和社会法律制度有序地运行。


但显然,我们过于迷恋战争年代的经验,把战争年代行之有效的群众性运动移植到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管治中来了——我们喜欢动不动就发动群众搞“运动”。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整个社会就陷入一种强大压力驱使下的强制性运动。“三反五反”、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整个社会的群众运动一个接着一个,很多人被各种各样的群众运动整饬成了神经病,没有变成神经病的也被迫变得麻木不仁了。


如今社会性的群众运动很少搞了,不过体制内的“群众运动”却依然如火如荼。面对各种社会问题,领导们总是希望搞一搞大行动,大整治,并期望通过大行动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我更恶意地揣度,高层领导热衷此道可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大行动特别有声势,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短时间攫取政绩的好手段。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就是一种体制内的群众运动,是一种动员型社会的管治手段。


它有效果吗?有效果!大排查大整治造就了声势,营造了氛围,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产生着强大的震慑力。很多常规手段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遗留隐患都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得以彻底解决。


但这种手段不可持续,偶尔为之无妨,长期浸染此道,就像一个人长期打青霉毒一样,会导致社会产生抗药性,社会永远处于亚健康状态。长期搞大行动,很多人已经摸准了政府的“脾性”,大行动一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会自动中止或转入地下,而大行动一过便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很多通过常规执法手段能解决的问题,现在已经很难解决了,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于要迫于大行动的压力才整改。


尤其要紧的是,频繁的大行动最终耗尽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激情,让他们整天疲于奔命,而日常性、常态化监管只好形同虚设。


6

吸取事故教训不需要大排查


到底该如何吸取事故教训呢?要吸取事故教训,就要分析事故原因,进而找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之策。


有些事故反映出的是体制机制问题。例如深圳龙岗2008年“9.20”舞王火灾事故,就反映出证照办理难,以至于社会大面积存在无牌无证非法经营行为,进而让整个法治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这个时候,我们的首要任务不是搞什么“清无”(清理无证无照)大行动,而是要首先理顺机制,甚至修改法律。机制理顺后,有赖于社会有机体的自我良性运转和良性循环,曾有的毒瘤与伤痕将被自动修复。


不过导致事故发生的更大一部分原因,是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说实在话,安全生产工作压力的确存在层层递减的现象,就是高层领导压力山大,传递给中层领导就马马虎虎,再传递到基层就几乎掀不起啥浪花了。事实上,监管人员和办事人员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直接导致的事故就很多,例如天津的危险化学品大爆炸。


如果这样,同样没必要搞什么大排查大整治。上级领导倒不如直接(或者派工作组)却基层、去直接监管部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去看看他们的工作台账,看他们如何审批、如何检查、如何“铁腕执法”。马兴瑞在深圳当市委书记期间,就曾“偷偷摸摸”亲自直插街道社区看台账,对照台账看现场,这样的检查行动才是行之有效的。


不过有个问题,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到底是什么?他应该检查哪些场所?他到这个场所后应该检查什么内容?工作标准如何?这些问题必须理清,否则即使把压力原封不动地传递到基层,基层也只好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来跟你玩。这是另外的话题,就不在此处讨论了。


什么情况下应该开展轰轰烈烈的大排查大整治呢?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出现塌方式、全局性违法行为,靠常规的执法监管难以有效遏制的时候。例如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到处都在搞违建,这时候就要以雷霆手段,动用大量资源,采取战争年代“动员型”模式进行高强度的执法,以遏制住违法行为泛滥成灾的势头。


二是当新的法规出台后,需要进行短期内高密度的执法监管,以便扭转曾经的乱象。例如酒驾新规出台后,交警就要把其他工作先放一放,动员相当部门警力查酒驾醉驾。一段时间后,酒驾醉驾少了,人们也习惯于酒后不开车了,这时候就可以回归到正常执法模式了。


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源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并不是塌方式、全局性的,这时候完全没有必要开展所谓的大排查大整治。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还是少搞一些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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