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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尽职免责有希望?
6 月 9 日,安全生产观察发布消息,称《安全生产法》又将修改。6月23日,安监总局网站发函,正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公开征求意见。
应该说,此次修法基本是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将《意见》中的部分要求写入《安全生产法》。而修改的部分法条中,尽职免责相关的内容最受关注。
那么,此次修法对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有多大好处呢?让我们结合征求意见稿中两处修改内容来聊聊。
综合监管得以明确
修改前修改后
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修改前的第九条第一款,虽然提到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但到底什么是综合监管,却没有一个相对详细、准确的定义,以至于到了基层,综合监管常常被一些部门理解为“只要与安全相关啥都管”或者“安全生产就是安监局的事”,搞得基层安监干部很郁闷。
修改后的第九条第一款,对综合监管的概念进行了诠释,即表格中标黄部分。此处修改一旦获得通过,今后基层安监在开展工作尤其是综合监管这项工作时,也会少遭遇一些“无法解释”、“不予理会”的尴尬。
大进步中的小遗憾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保障监督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机关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力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的修改,确实算得上很大的进步,它让“尽职免责”正式有法可依。
但是也不得不认识到,就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来看,所谓尽职免责,是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大家都知道,有些问题,在不同的地区面临不同的现状。
就拿燃气管道来说,目前很多地方对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就不太一样,我接触到的地方,有让发改委监管的、有让住建局监管的、有让燃气办监管的、也有让安监局监管的。
如果第六十八条的修改获得通过,即法律将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工作完全交由地方政府负责,那么前面提到的燃气管道监管主体的问题,不同地方指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制定出的清单自然也不一样。
如果“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得本身就有问题,比如将一些本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的领域交由安监部门负责,那么安监部门还是没能摆脱当前的困境。
窃以为,修法者还应该加大调研力度,不仅修改《安全生产法》,还要制定一套全面、科学、有效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标准,供地方各级政府参照执行。
尽职免责这件事,最为关键的恰恰不是“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这句话,而是免责和追责都必须依照的那个“单”,“单”若搞不好,一切都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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