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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诚可贵 亲情价更高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家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有时为了争一己之利,一家人不顾亲情人伦,大打出手,甚至对簿公堂,最终伤害亲情。近日,海淀法院通过三个真实案例为市民解析在遗产继承中应遵循何种法律法规,才能合法合情地解决问题。
  案例一
  翁婿争产 平均分配
  事业有成的张女士与丈夫结婚20年,名下有三套房产。然而,一场车祸无情地夺走她的生命后,年近80岁的父亲却将张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和儿子小田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女儿名下的一套房产。
  田先生和小田认为,张老汉受其他子女的指使,就算分遗产,田先生也应该多分。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对于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也不予理睬,而小田见到姥爷更是连招呼都不打就扭头走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占50%的份额,这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最终判决张老汉、田先生、小田各继承张女士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
  法官释法: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该案中,三人都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案例二
  养父女争房 优待困难老人
  刘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二人于1976年收养了仅八个月大的刘甲。2000年,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处房屋。2011年,张女士去世,刘先生与养女刘甲关系恶化,同年11月,经法院调解,刘先生与刘甲解除收养关系。2012年6月,刘甲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中属于张女士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对房屋50%的房产进行继承。考虑到刘先生夫妇将刘甲抚养成人以及刘先生年近80岁、无其他子女且无经济来源的实际困难,法院最终判令刘先生继承40%的遗产,刘甲继承10%。
  法官释法:依照继承法规定,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于继承份额分配的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三
  姐妹纠纷 依遗嘱继承
  侯先生与马女士是夫妻,育有两女。二人2011年先后去世,留下房屋一处。不久,姐姐侯燕向妹妹侯梅出示一份遗嘱,内容为二老去世后,房屋归侯燕继承。侯梅认为,自己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该遗嘱并非父母真实意思,且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应属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侯燕则表示,自己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并照顾起居,而侯梅不管不问,父母一气之下才决定将房屋让她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先生与马女士在立遗嘱期间,神志清醒,在两位见证人及一位代书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代书人根据二人口述总结并经确认后书写遗嘱,见证人、代书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因此,该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最终判令房屋归侯燕继承。
  法官释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该案涉及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由代书人书写是因为遗嘱人不能亲笔制作遗嘱,而非遗嘱人无遗嘱能力。
  

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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