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同离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再婚也是如此。高汀( GOetting , 1982 )原用包汉南( BOhannon , 1971 )的“离婚六部曲”的概念来阐释再婚的过程。事实上,虽然前后秩序稍有更动,大致上把离婚的各种阶段反转即成。当然并非每一个人在经历这些过程时,都是采取相同的秩序,或有相同的深入程度。
1、 亲职角色上的再婚
前次婚姻如有子女时,则必须重新建立亲职的角色与职责。本章最后将详细探讨此种新型态的家庭。
2、经济上的再婚
再婚后,家庭的经济生活也有所改变,因离婚而导致因应家庭经济需求所做的规划,在再婚后即可能不再合宜有效。对于付给前妻(夫)的赡养费,在他们再婚后便无须付给了,家庭的经济来源也有所转变。简而言之,无论是经济的来源与分配,都有了新形式。整个家庭无论在经济上或社会机制上,都重新建立起来。
3、法律上的再婚
再婚亦属于结婚的一种形态,也是一项合法的关系。这次合法的契约,可能影响到前夫(妻)赡养费的付给、子女的监护权归属、保险契约、继承权、医疗保险,以及养老金等。再婚时由于往往涉及子女问题以及经济因素,因此更必须考虑到其合法性。豪不令人意外的,是再婚时签署婚前契约的情况更为普及,由于前次婚姻的财产及彼此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因此这次契约所涵盖的范围将不仅是夫妻双方,甚至包括了双方的子女或前夫(妻)等人。
4、感情上的再婚
因离婚而将感情自一个亲密关系抽离,必须在再婚时在重新投入到新的关系之中,对许多人而言,在放入相同的感情足以令其畏惧。但是这却是再度建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步骤。
5、心灵上的再婚
新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的投入以外,也需要双方建立一体关系的认知。也就是说必须稍予放弃个人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而建立起相互依赖的关系。
6、社会生活上的再婚
重新建立与朋友和其它家庭的来往,在再婚时的过程之一。以前的朋友,尤其是单身者,也渐渐失去了以往的重要性,甚或根本不再来往了。再婚后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型态将很快地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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