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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校园暴力的维权路径
直播时间:2015-7-24 13:00:00
日前,贵州毕节一15岁留守学生被13名同学围殴致死,使得“校园暴力”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15年初至今,全国类似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30余起。
校园暴力为何屡禁不止?悲剧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又该如何依法维权?7月24日13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做客正义网,剖析校园暴力这一“顽疾”的根源,并为受害学生及家长指出维权之路。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做客正义网,剖析校园暴力根源,并指出维权途径。闫昭/摄
胡功群认为,在贵州毕节事件中,围殴学生致死的施暴者毫无疑问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闫昭/摄
胡功群指出,毕节事件的受害者可要求施暴者承担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赔偿,闫昭/摄
胡功群表示,校园暴力这一“顽疾”之所以久治难愈是社会、家庭等多因素共同导致的。闫昭/摄
访谈嘉宾与主持人合影留念。闫昭/摄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室,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正义网编辑武丽军主持。
主持人:从法律角度来说,您觉得在毕节事件中,包括施暴者在内的各方分别对事件承担怎样的责任?校方是否也对此负有责任?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一、在毕节事件中,具体围殴致人死亡的施暴者毫无疑问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在毕节事件中,具体到参与围殴致他人死亡的13名同学而言,还要看其具体的犯罪行为。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二、本案中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其监护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受害者施暴者所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在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如果由于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存有过错,自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请问,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以及家长应如何依法维权?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对于施暴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受害学生及家长可以协助公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可以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施暴者的监护人及有过错的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本案中人死亡后主要赔偿有: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精神损失费。 4、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主持人: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多数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6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该案中的施暴者该如何追责?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在我国《刑法》中,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与刑罚处罚措施并列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3款补充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 ,目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训诫;(2)责令具结悔过;(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5)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6)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7)收容教养 。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收容教养是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虽然收容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但却是依刑法规定而来,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除了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亦对未成年人适用收容教养作了宣示。
主持人:有声音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降低了校园暴力的违法成本,无法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是导致校园暴力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您怎样看待这种说法?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校园暴力这一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是有众多原因的,当然违法犯罪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有效的应有的惩罚是导致校园暴力愈演愈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事实上,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施暴者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适用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惩戒效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于施暴者的惩罚措施过轻,几乎可忽略不计,大部分学校在遇到校园暴力后,多数以口头警告或者说服教育为主,对施暴者的震慑几乎是微乎其微,因此在零处罚的惩戒机制下,使得校园暴力屡禁不止。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另一方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往往会遇到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比如《刑法》第17条规定: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类严重的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14周岁以下的人,任何犯罪均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施暴者在14周岁以下,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14到16周岁之间,要看其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等8类严重的暴力犯罪。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当然我国《刑法》这样的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事实上,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都规定了一定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是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道理很简单,对于一个心智还不健全、对社会的认识及认知程度还未成熟,对自己行为尚未有足够的判断的未成年人而言,用再怎么严酷的刑罚来惩罚都很难发挥很大的作用,这样的刑罚所起到的教育及惩罚作用也十分有限。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问题在于,这一条的规定并没有非常详实的操作指引,在什么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政府需要介入并对其进行收容教育呢?如何界定“必要的时候”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再比如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如何管教,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家长或监护人往往是此地犯事再转移至他地上学,因此在实践中上述管教和收容教养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对于校园暴力首先不是要修法的问题,目前急需要解决而且会立马见效的是法律怎么适用的问题,怎么有效执行的问题。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也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施暴者的惩戒。可见,对于校园暴力的惩治现有的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但在具体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施暴者的监护人民事责任时往往遇到取证难、审批过程漫长、难获得民事赔偿等问题,也就是说在适用法律时远远没有体现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这是当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可以说,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种久治难愈的“顽疾”,您觉得校园暴力如此难以遏制、长期蔓延的原因有哪些?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就目前而言,除了上述违法犯罪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惩戒外,导致校园暴力蔓延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社会因素,主要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例如色情、暴力、不健康游戏、低俗文化等,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尚处于形成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影响是巨大的。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家庭因素也是一个方面。过分宠溺的家庭、简单粗暴、形象不佳的父母以及气氛异常、经济困难的家庭等,极易导致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相对稳定;家庭又是第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首要条件,也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学校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部分学校没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在不少学校仍热衷于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口号,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仍然不够;法制教育缺乏;学校缺乏与家长及时有效的联系、沟通,无法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学校管理不善,或源于师资不够,或源于管理制度缺失。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当然,未成年人所处的特殊的成长阶段也是其中的内在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自身抵抗力不足,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诱惑,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实施犯罪。鉴于上述因素,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对于校园暴力的解决应以法律为中心采取多途径多方面的治理方法。
主持人:有人主张通过修法来严惩施暴者,您觉得这一建议在我国是否有可行性?为什么?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我觉得这一建议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社会在发展,各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校园暴力愈演愈烈,再加上校园暴力呈现出低龄化、智能化、群体化的趋势,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我们有必要通过修法来严惩施暴者。况且,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维护校园安全惩戒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人们渴望一部独立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惩戒校园暴力的法律出现。
主持人:您觉得,要遏制校园暴力,法律层面我们目前可以做哪些工作?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一、要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校园暴力问题。我们必须明白:暴力是一种以强凌弱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极端行为,具有违法犯罪的属性。具有反人性、侵人权、违法制、悖伦理、伤文明、坏风尚等特点,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将会带来长久的社会问题。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二、要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校园暴力事件。在我国,大部分学校在遇到校园暴力后,多数以口头警告或者说服教育为主,对施暴者的震慑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零处罚的惩戒机制下,使得校园暴力屡禁不止。这样的后果往往会助长实施欺侮行为的学生的气焰,使这类学生很容易继续施暴,给学校和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而那些饱受欺侮的学生又会因为求助无门而越发缄默,受伤的心灵很有可能因为长期的压抑而扭曲,影响其一生,甚至往往又成为新的校园暴力源,用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问题。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校园暴力而不是当和事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触犯了法律就要以法律来衡量其行为,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其实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言惩戒也是一种保护,可以有效避免其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三,要有效利用法律工具加紧完善关于校园安全法制的建设步伐,制定出独立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惩戒校园暴力的法律。虽然现行法律对校园暴力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相关的规定,但还没形成一系列完善预防、惩戒校园暴力的法律体系,只有将校园暴力事件置于法律的强力制约下,通过对预防校园暴力法律体系的构建,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校园暴力事件有明确的预防惩戒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对校园暴力起到预防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应该义不容辞的承担起惩恶扬善的重要责任。
胡功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第四,重视法制教育,强化学校、家长的法律责任,使其真正履行监管的义务。
主持人:本次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胡老师和我们分享这些很有建设性的观点。谢谢!
正义网: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校方安保制度如有过错则应担责
在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如果由于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存有过错,自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有7种非刑罚处罚方法
《刑法》第17条第3款补充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有7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以及收容教养。
·严刑峻法难以对未成年人发挥作用
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都规定了一定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是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道理很简单,对于一个心智还不健全、对社会的认识及认知程度还未成熟,对自己行为尚未有足够的判断的未成年人而言,用再怎么严酷的刑罚来惩罚都很难发挥很大的作用,这样的刑罚所起到的教育及惩罚作用也十分有限。
·未成年人心理变化未获关注是校园暴力诱因之一
部分学校没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在不少学校仍热衷于应试教育,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仍然不够;法制教育缺乏;学校缺乏与家长及时有效的联系、沟通,无法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学校管理不善,或源于师资不够,或源于管理制度缺失。
·应用法律思维来处理校园暴力事件
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校园暴力而不是当和事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触犯了法律就要以法律来衡量其行为,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其实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言惩戒也是一种保护,可以有效避免其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修法以严惩施暴者符合客观形势的需要
校园暴力愈演愈烈,呈现出低龄化、智能化、群体化的趋势,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我们有必要通过修法来严惩施暴者。况且,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维护校园安全惩戒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人们渴望一部独立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惩戒校园暴力的法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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