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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召开之际,全体中医人呼吁修改《中医药法》!迫在眉睫

太空看地球 2024-03-05 14:46

关于对《中医药法》的修订的建议

一,提案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

二,案由

尽管《中医药法》(2017年执行)有正确的立法宗旨表述,即“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但是其整部法律框架、主体结构、基本制度和实施措施等实乃南辕北辙,存在五大根本性缺陷,严重脱离中医药事业的实际社会现状,压制和正在扼杀传统中医药隊伍(民间中医),危害人民健康事业,造成传统中医药事业的实际走向衰亡。树从根上起,要扭转这一颓势,根本出路要重新审视有关中医药事业的这部特别法,必须为它另砌炉灶,通过立、改、废,造就一部符合实际的新《中医药法》,才有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天地。

三,案由分析

事实为依据。原《中医药法》白纸黑字写着,它的五大根本性缺陷,具体如下:

第一,传统中医由哪些群体组成?

这是一部法律调整某个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大问题。但是,原《中医药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仅调整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群体和学院派的中医群体,却缺失最重要的中医群体一一民间中医。是疏忽吗?不!该法在总则的10条中,一字不提。在全部法律63条中,仅第三十九条提到一个方面:“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该法根本没有把民间中医作为传统中医队伍中的群体,根本没有规范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根本没有确立其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根本没有明确其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民间中医这一群体是否传统中医的主力军和核心?

从数量上看,全国现存民间中医约15万人(一说为30万人,由于政府不重视,根本没作认真的调查、统计),比医疗机构内中医与学院派中医的队伍小得多(光是医疗机构中医师[包括助理]有73.2万[2021年底],而中医院校在校生总数达到70多万[2020年7月],但是从质量上看,民间中医由祖传、师承、自学成才三部分组成,都是数千年来世世代代一脉相承,大浪淘沙,正宗而又纯粹,不受西化医学影响。父母不学医为不慈,子女不学医为不孝,故民间中医有极广泛的群众基础,成为传宗接代,抵御疾病、瘟疫,保护百姓健康的中坚力量与唯一靠山。反观医疗机构中的中医与学院派中医,在西学东渐下,认为中医不科学。在市场经济大潮下,认为中医赚不到钱。又错误理解中西医结合,把根本不同医药体系的不同医理、医术、医技,混淆一起,倾向现代科学,数十年来使传统中医在这两个群体中逐渐西化,实际上蜕变为戴着中医帽子的西医。因此原《中医药法》是没有正宗中医主心骨的西医化法律。

第三,民间中医高手是否为本国,乃至世界的医界旗手,人类的救命医生?

以广西巴马县黄大务瑶医为例,他自幼师从黎仲方、老奶奶学习把脉、断肠草疗法,46年来安全救治中晚期癌症病人3千多,肺癌治愈率达80%,中草药材费用毎个患者仅人民币几百元,这是国内顶级、世界一流的水平。四川绵竹市于荣光,7岁起随爷爷免费赠药,用祖传于氏诊疗术历76年,救治患者10多万。他的秘方延寿救命散等对各种癌症、疑难杂症疗效达50一 80%,从未有过一起医疗责任事故。这也是世界一流水平。虽然这二位民间中医高手是个例,但是从全国来看,2843个县市区(据2022年《中国统计年鉴》),如果每个县只出一个黄大务或于荣光,华夏大地上就有近3千治病救人的高手!他们真正是医药界的救星与顶梁柱!可是,原《中医药法》目中无人,根本没有对这批极重要的高手规范予以保护、支持和发挥旗手的作用。

第四,为什么说传统中医代表了人类医学发展的方向?

传统中医来源于中华根文化,来自于天人合一与和谐性,顺应自然规律,用于预防、诊断、选药、治疗,认为无不可治愈的病,是道与德合的和谐医学。(参见《中医大师郭生白谈中医复兴》)“中医是顶级的生命科学,人类医学的发展方向是中医。”“人体科学的方向是中医,不是西医,西医也要走到中医的道路上来。”(引自钱学森的论述)但是,综观原《中医药法》,根本没有突出规范中医是人类医学发展的方向,相反的是实际上全法以医疗机构内中医和学院派中医为依靠对象,往西医化方向发展。尽管提到了“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却不提中西医之间的取长补短关系。特别是没有总结自建国以来,西医那种只治标、不治本,动辄以开膛剖腹、割除器官、放化疗严重伤害人体的明显落后于民间中医高手的祖传秘方、世传验方、自创独特医技等,简便验廉,缓解病痛,挽救生命,延寿治愈,安全有疗效的中医药体系,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五,原《中医药法》对民间中医获得中医医师资格规定考核制、推荐制可行吗?

用西医模式、西医理论和技法来考核民间中医当然是完全张冠李戴,不符合传统中医的特点。传统中医各有医派,自立门户,各有秘方、验方、医术,根本无法统一考核。医师推荐制在当今社会腐败严重情况下,也是助长人才市场的买卖交易关系,无法体现民间中医的真材实学,确有专长。而传统中医数千年来是口碑相传扎根于民间的,大浪淘沙,最好的考核就是疗效。无疗效,就是庸医、废柴医,遭民众淘汰。医疗骗子更无混迹之地。因此,遵循实践第一,疗效第一,规范建立民间中医资格的疗效核实备案登记制是完全切合实际的。有安全疗效的民间中医,就发民间中医证。

实践证明,2021年媒体《凤凰中医》报道:现存15万民间中医,经考核只有3800人领证。可见《中医药法》在实际上是排斥广大民间中医的。因此该法应当从根本上修改或者废止,重立新法。为此,特在原法基础上写出新的《中医药法》(建议稿),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新《中医药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攸久历史传统和先进理论及优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各自独立发展、以中医药为先进发展方向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先进核心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民间中医有广泛群众基础,是中医药事业的主力军,其高手为中医药的精华,纯正中医药活的榜样。医疗机构内中医和学院派中医数量大,有西医化倾向,缺乏中医药精髄,需要学术净化。

第四条中医药管理应该在尊重传统中医药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现代化科学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六条国家应该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医药教育的历史经验,根据传统中医药人才传承的发展规律,全面改革中医药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模式,建立培养纯正中医药人才的教育体系。

第七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重点是:组织抢救民间中医高手能够治愈癌症等绝症和疑难杂症的独特理论和绝技,在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使之传承有人,推广有方,构建绝症、疑难杂症救护中心,更多更广治病救人。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九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在体制內、长期被埋没的民间中医高手,在治愈绝症、疑难杂症疗效特别好的,破格给予高级职称、专家待遇和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间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间中医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民间中医诊疗范围根据其习惯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内中医,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民间中医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疗效核实备案登记制,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条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民间中医,在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前提下,在医疗活动中可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作为辅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与民间中医应当在上述两款的实施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和民间中医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民间中医开展医疗活动,以疗效为准的习惯,符合公序良俗,是否有保障。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发布广告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监督,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民间中医的中药材生产流通符合安全有疗效的习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国家对民间中医祖传、师承或者自创的的自釆自种的道地中药材,经调查研究证实,确有安全、疗效,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为之建立独立的民间中医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前述两款涉及民间中医的中药材的监测和管理,应当尊重民间中医使用中药材的特点,符合其有安全、疗效的习惯。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三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四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釆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六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內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民间中医根据安全有疗效的习惯,自制中药饮片,或者加工市场供应的饮片,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二十八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民间中医持有祖传或者师承的安全有疗效的秘方同样适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一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民间中医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以中医先进生命科学的研究为主导方向,辅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国家采取抢救措施,对健在的民间中医高手,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安全有疗效的诊疗术作出调查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临床试验推广,安排师承作业切实保证传承有人,推广有方,建立起若干个世界一流水平的中医治疗中心。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二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四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对民间中医高手采取特殊政策保护措施,并单列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对民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十八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民间中医药各自有标准,凡是安全有疗效的,经调查核实,统一编制目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四十九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和民间中医高手参加。

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包括少数民族的民间中医)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除民间中医外,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注:以上新《中医药法》[建议稿]对原法作过修改的条款是以下各条:2,3,4,5,6,7,8,10,13,14,15,16,18,20,21,23,24,28,35,36,38,47,49,50,51,52,56。以上共修改二十七条。)

2024年3月1日唐荣智起草

提案: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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