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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用工欺诈手段

调整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辞职

彭丹于2006619入职某水电建设集团卡塔尔路赛项目北京保障部上班,职务是司机,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月工资标准为2550元,双方曾签订期限分别为2006619200761920076192008618的《司机聘用合同》,2008618日后双方未再续签。

水电建设集团分别于200999201045向彭丹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均予以撤销,判决书确认水电建设集团于2009619已与彭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330水电建设集团向彭丹发出《再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卡塔尔路赛项目已经完工,彭丹所在北京保障部已经撤销,原北京保障部司机岗位已经取消为由,与彭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提出拟定变更彭丹的工作地点为境外卡塔尔,职务仍为司机。

彭丹收到通知后即回了函,称自己母亲年高体弱,与自己共同生活,无其他子女照顾,希望留在北京工作。但201167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第二天派人送到彭丹住所。

法院认为,根据以前的判决,公司与彭丹2009619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彭丹所在的北京保障部取消后,水电建设集团应与彭丹另行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平等协商,调整后岗位性质与原有岗位相比应为劳动者体能及职业技能所胜任。

本案中,彭丹因家庭的特殊情况,不适宜离开北京到境外工作,希望能留在北京伺候母亲,并已向公司作了说明。在此情况下,水电建设集团应该从员工利益出发,替彭丹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彭丹与水电建设集团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水电建设集团不问青红皂白,仍强行将彭丹调整到国外工作,显然缺乏平等协商的态度。公司的目的就是要逼迫彭丹辞职,而彭丹不辞职,公司便强行解除合同,这是严重不诚信行为。

点评: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平等协商,调整后岗位性质与原有岗位相比应为劳动者体能及职业技能所胜任。本案中,水电建设集团拟将彭丹的工作地点由北京市调整为境外卡塔尔,已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充分协商,势必对劳动者产生不公平的后果,而放任了用人单位在调整涉及劳动者利害关系的制度、政策等问题上的随意性。鉴此,法院对水电建设集团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予采信,并确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

此类案件发生后,用人单位一般以行使用工权为由进行抗辩,在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上已经进行了缜密的法律预防,并保存有完整的劳动者旷工和辞职的手续,使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注册两家公司社保与合同分家

 

沈小霞于2008415入职大通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职务,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其间接受大通公司的管理。2011520,沈小霞以大通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缴纳保险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沈小霞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奖状、未盖公司公章或无领导签字的电脑配置单、考勤打卡单照片、员工请假单、工资条等。但大通公司却否认沈小霞是其员工,并提交了沈小霞与世嘉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称沈是世嘉的员工。沈小霞承认合同中是自己的签字,但主张当时公司给自己的是空白合同,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

公司与沈小霞就其工资标准也有异议。沈小霞主张其2008年至201010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46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5400元,其工资系由大通公司发放;世嘉公司则表示沈小霞的工资标准应以其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所列为准,即20094月至8月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2600元,且由世嘉公司支付。

虽然沈小霞说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但却难以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沈小霞应知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可了她与世嘉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世嘉公司出据的有沈小霞签字的工资单。

点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同时注册两家公司,社保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为两家公司,即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社保,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是另一家公司,这样做的目的除了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外,还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审判实践中是确认劳动关系归属的重要依据。此案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非常慎重,避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尽量在每页都签上名字,防止用人单位更换劳动合同。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诉讼前要注意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避免陷入被动。

 

变更用人单位劳动者莫名被派遣

 

翟亮于20081010到永鑫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每月工资2400元。其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翟亮于2011310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此时他的东家竟称他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

东家拿出了3分派遣合同。分别签订于20091120091231201011。派遣公司名为武智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这三分派遣合同,翟亮是武智公司向永鑫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这些,翟亮毫不知情。但与武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是翟亮的。原来,翟亮曾在永鑫公司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过字。

但是如何举证呢?显然翟亮已经无法证明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眼看要败诉,翟亮申请对这份合同进行鉴定。经鉴定,武智派遣公司与翟亮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所使用的公章是被人伪造的。

据此,法院最终否定了翟亮与永鑫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此条款,便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避免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强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有些甚至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给劳务派遣公司,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讼时才发现已经被派遣了。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都没有变化,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目的非常明显。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空白合同的形式企图做实派遣关系,造假性质相当恶劣。只不过伪造派遣公司印章的事情暴露后,才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坚决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存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止被派遣。用人单位应该讲诚信,不应贪图小便宜,人为恶化劳资关系,制造紧张的用工环境。

 

工龄已超十年仍没签长期合同

 

来自河北保定的刘万运20016月入职北京电参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41,电参公司为甲方、刘万运为乙方、奥奇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甲方变更为丙方……乙方在丙方处的工作岗位及薪酬福利仍按在原甲方处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丙方处的工作年限。刘万运每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2011617,刘万运的工作年限就满10年了。但让刘万运没想到的是,2011625,奥奇公司再次与他签合同,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签了个三年期的合同。20125月刘万运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成合意,双方于2012625解除劳动关系。

刘万运起诉到法院,主张2011617日其工作年限已达到10年,故奥奇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奥奇公司却不同意,称三年期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2012820的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员询问刘万运公司有没有逼迫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万运答签字是自愿的。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刘万运的请求。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瞄准了此例外情形,想方设法让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化的合同范本,让劳动者本人在上面签字承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案例中,劳动者均提出虽然当时知道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为了继续工作,免遭辞退而失业,不得不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在书面材料上签字,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刘万运之所以败诉,关键点在于他无法证明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之久,他一直没有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法院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本案给劳动者的一个提醒是必须保留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证据,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坚持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心空白合同让你变成派遣工

 

劳动者在入职时,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稀里糊涂地签字,很可能掉入用工单位的陷阱。北京一中院在近期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已经发现了不少类似的案例。

赵某在一家石灰石矿开车,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三年后,他提起劳动仲裁,才发现不仅他的东家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有协议,他本人与这家派遣公司也有协议。这时他才想起入职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庆幸的是,这份合同上的公章经鉴定是伪造的,赵某才最终打赢了官司。

而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的沈女士却没有这么幸运。当她发现自己被派遣后,虽然也主张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却难以举证,最终败诉。

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即便女士所述属实,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知晓其在劳动合同这一重要文本上签字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非常慎重,避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尽量在每页都签名,防止用人单位更换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不讲诚信,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欺诈手段五花八门。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他们近期刚刚完成的专题调研显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存在5种类型的欺诈手段。

———利用劳务派遣,变更用人单位。

———辞退员工再聘用,制造工龄中断。

———注册两个公司,社保与合同分家。

———调整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辞职。

———诱导逼迫员工,书面声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介绍,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一中院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重视运用调查取证和法官释明权,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劳动监察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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