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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现论文作假可撤销其学位

   本报讯(记者谢方 薛倩)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下发的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共计十六条,分别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负有责任的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各有关主体作假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五种行为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如有上述作假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此外,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其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则可以被有关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并可以被核减招生计划。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通过官网表示,长期以来,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然而,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办法》的制定将从制度上遏制以上情况,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将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推动学术诚信建设,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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