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新政治学的目标是要构建一个独立于神学和教会的政治理论,并且同新的主权国家理想一致。这一问题并不只是理论上的,不同基督教派别的存在使人自然想到这些派别同国家和君主间的关系问题,并让人们在实践中有必要考虑君权的意义和来源。在提出新的政治哲学的过程中,我们已经提到的中世纪思想家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利用和发展: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和统治者的统治权理论以及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这些被选定的思想路线一方面促进了霍布斯理论的出现,另一方面促进了洛克和卢梭的理论的出现。新政治学在其实际应用上既导致了专制主义,也催生了民主制。
让·博丹(1530年~1638年)指出,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已经不可改变地让渡给统治者。约翰·阿尔瑟修斯(1557年~1638年)将契约视为有条件的,取决于统治者对他那一部分契约的遵守;人民的主权不可转让,而施行统治的官吏的权威则是可撤销的;违反契约的君主可以被废黜或者处决。国家不应当干涉市民的宗教信仰,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宗教压迫而为人们所接受,人民的革命权利也得到了支持。阿尔贝里克·真提利(1551年~1611年)在其著作《论战争法》(1588年)中讨论了战争法,托马斯·莫尔爵士在其《乌托邦》(1516年)中提出了国家的社会主义理想。
荷兰贵族党领袖胡果·格劳秀斯(1583年~1645年)和塞缪尔·普芬道夫(1632年~1694年)接受了温和形式的专制主义理论。格劳秀斯是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一书的作者,在书中他提出了一种自然权利理论,这一理论继承了斯多葛主义和罗马法,自然的或不成文法根植于人的理性自然,它是不可改变的,上帝自己也不能改变它;而成文法出现在历史上,是自愿制定法律的结果,它建立于效用原则基础之上。社会的产生是由于人类过社会生活的本性,这一本性是对邻人的爱和其他所有义务的来源。在社会中,自然权利因为考虑社会福利而受到限制;凡是有助于社会生活存在的也是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国家并不是上帝的人造物,而是自然的制度,建立于理性和人性基础之上。既然国家依赖于其成员的自由同意,也即是依赖契约,那么个体的权利就永远不能被取消。人民拥有主权,但总是可以将其让渡给一个君主或者统治阶级。国家之间的战争只有在违反自然权利的情况下才是可辩护的,但应当以人道的方式进行。
政治学方面的其他作家包括:阿亚拉、欧登道普、尼古拉斯·海明和本尼迪克特·温克勒。普芬道夫是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追随者,他将自然法概念引入德国,认为君权意味着意志的统一,因此也意味着君主的绝对权力。
在正统作家中,新教徒路德和梅兰希顿认为国家具有神圣的起源,而耶稣会士贝拉明和胡安·马里安纳则提倡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