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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2008年之前的是满一年一个月,没有半个月的说法,未满一年均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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