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资质。
所以,业主委员会与受雇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有关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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