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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你的“证”扯对了么?——详解各类涉卫人员资质证书

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提供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五花八门,尤其是与中医有关的。有民间培训机构发的,学会发的,协会发的,人社部门颁发的,还有卫生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核发的。证书层出不穷,监督人员看花了眼,医疗机构一头雾水。到底医疗机构内的人员应该持什么样的证书上岗,才是依法执业?手里已经持证的有关人员,到底可以在什么地方上岗呢?为了让各方进一步知晓,我所联合人社部门,结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涉卫资格证书进行梳理,在这里跟大家聊一聊。

一、先说说国家有关职业最权威的文件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设定依据。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权威性体现在这里。国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也就是说,就业考证要考目录里面的哦!是不是对这个权威的目录很感兴趣?那咱们就来说说都有哪些内容。

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两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执业资格81项,分别列在两个表格上(详细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Ygundongxinwen/201710/t20171024_280005.html)。两部分目录均设置了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三、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的人儿,都是有专业的人

卫生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领域关系到人身健康,所以对从业资格进行了一系列特殊规定,也给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赋予了统一名称“卫生技术人员”。所持的证书都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目录中哦!下面将种类和依据详细做个介绍!

(一)卫生技术人员的官方解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有关前世今生的重要事件、法律法规及文件

1.职务评聘阶段

198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办公室下设在国家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1986年3月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 ‘实施细则’,并会同当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从评聘到资格考试的转变

1994年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药品、部分药学人员管理从卫生行政部门移出。

1999年医疗行业一件轰动全国的事情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正式施行,从此医师有了入门的标准。《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999年国家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重新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0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 通知》,通知第七条指明,“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2001年6月人事部、卫生部合发了《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006年《处方管理办法》施行。《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六十一条明确:“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008年医疗行业又一件轰动全国的事情发生了,《护士条例》正式施行。《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职业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卫生技术人员的证书及用章

1、医师

证书上均为卫生行政部门用章。执业类别分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可参照2001年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护士

证书上均为卫生行政部门用章。

3、执业药师及药学卫生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证书为人社部门和药监部门同时用章。执业药师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执业药师主要职责是第二十条 “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二十一条“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初级:

中级:

高级:

药学卫生技术人员中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属于初、中级职称,由人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章,全国统考。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作为高级职称由评审委员会评定并用章。其中初级证书即可视为入门资格。《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为人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章。医师、护士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北京人社部门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目录》显示有口腔医学技术、放射医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病理学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营养、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病案信息技术、输血技术、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心理治疗等专业。初级证书即可视为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证明。

(四)特殊规定的考核证书及用章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同样被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证书为卫生行政部门用章。是在已经具备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基础上设定的特殊考核发证。

四、特别提示

(一)那些专业贴近,长得又很像卫生专业的证

检查中我们会经常见到职业工种是调剂员、刮痧员、针灸师、推拿按摩师、心理咨询员等的职业资格证书。经核实,以上工种曾作为技能管理,由人社部门发证,单部门用章,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不能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2017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人社部门不再发证。

(二)与健康行业有关的技能工种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目录中,可以查询到与健康行业有关的技术工种有,助听器验配师,口腔修复体制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健康管理师、生殖健康咨询师、保健调理师、药物制剂工、中药炮制工等。属于水平评价类技术工种,从事的行业与卫生健康有关但不属于诊断治疗。由卫生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到此,有关卫生健康的职业工种,就给大家介绍完了。

特别鸣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支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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